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对食品安全将实行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食品安全“八要”“八不要”“八要”
1、要尽量选择到正规的商店、超市和管理规范的农贸市场购买食品;
2、要尽量选择有品牌、有信誉、取得相关认证的食品企业的产品;
3、购买食品时要查看食品的包装、标签和认证标志,看有无注册和条形码,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怀疑有问题的食品宁可不买、不吃,购买后索要发票;
4、直接食用的瓜果应用洁净的水彻底清洗并尽可能去皮;
5、进食前或便后应将双手洗净;6、在进食的过程中如发现感官性状异常,应立即停止进食;
7、厨房及厨具要及时消毒、保持清洁;
8、购买食用了不洁食品而引起身体不适时,要及时到医院诊治,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八不要”
1、不购买无厂名厂址和保质期等标识不全的定型食品;
2、不买比正常价格过于便宜的食品,以防上当受骗;
3、不买、不吃有毒、有害食品,如河豚鱼、毒蘑菇等;
4、不买来历不明的已死亡的畜禽及水产品;
5、不买畸形的和与正常食品有明显色彩差异的鱼、蛋、瓜、果、禽、畜等;
6、不光顾无证无照的流动摊档和卫生条件不佳的饮食店;
7、不食用在室温条件下放置超过2小时的熟食和剩余食品;
8、不饮用不洁净的水或者未煮沸的自来水。
新《食品安全法》十大亮点
一、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
法律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三、只要有危险食品就得召回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四、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法律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五、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
法律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六、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法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七、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法律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八、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法律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九、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的食药、质监等部门应公布本部门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予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十、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
法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食药、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食品安全投诉注意事项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总则第一条规定,制定该法的宗旨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说明了食品监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方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但对于消费者在处理食品投诉中要求赔偿的,建议消费者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追索。
一、目前食品安全投诉范围分类1、生产、流通领域中的普通食品;2、生产、流通领域中的保健食品;3、餐饮行业中涉及到质量安全的食品及餐具等。
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全市统一投诉电话:12331
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实施办法》,承办单位自投诉举报事项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60日内无法办结的,可办理延期,延期时限不得超过30日。
目前除遇食品突发事件,如食物中毒等,可以派员即刻进行调查,其他情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安排次序进行检查处理。
三、投诉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1、购买的预包装食品注意保留相关购物小票,如有质量问题,及时沟通,但要注意的是目前对于消费者自送食品或已被拆包装食品均无法自送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故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前注意生产日期,就食前对食品进行肉眼观测,发现有质量问题,及时与经营者进行沟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区市场监管局对被举报食品监督采样后送检,如检测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则按照相关法津法规对被采样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随着现代经济及科技技术迅猛发展,网上购物越来越被普通老百姓接受,但由于网上商家良莠不齐,运输过程无保障等相关问题,容易导致食品质量得不到保障,网购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比市场销售出现的安全风险要高,在查处过程中会碰到查无此地址的情况,不利于食品安全溯源,提醒消费者网上购物要谨慎。
3、购买保健食品时请认准外包装上保健食品标识,即俗称“蓝帽子”,这是区分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的关键点,同时强调保健食品只具有保健功能不具备治疗疾病功效,而目前市场上通过各种途径所销售的保健食品往往夸大宣传效果,有时候会打着免费的旗帜吸引消费者,建议消费者警惕“免费体验”陷阱,尽量到药房或超市进行购买,以利于后期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