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城事·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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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区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情况调查——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任重道远

  ■记者 周琳

  今年4月26日是第1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记者从杨浦区法院了解到,在国内外知名商标权利人要求打击假冒商品的呼声日渐高涨,且公安、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假冒知识产权商品犯罪力度的背景下,近年来该院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数量持续上升,年均增长幅度达一倍以上。

  相关统计显示,2011年至2013年,区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76件,涉案人数达925人,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39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397件、非法制造和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6件、侵犯著作权罪案件15件、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件19件。从梳理出的相关特点分析,知识产权已日益成为犯罪活动的新“重灾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任重道远。

  特点一: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去年5月,周某在本市玉田路、玉田支路附近设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LV、HERMES等品牌腰带,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在其摊位及暂住地发现价值17万余元的假冒商品。周某在庭审中陈述表明自己知道这些品牌都是国外的名牌,正品价格很贵,而假冒品牌腰带进价便宜销路好,“以为跟卖普通商品一样,不知道这个事情还是违法的”。由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对外销售,且待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虽然一再以“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辩解,但她最终没能逃过法律的惩处。

  小雪、小蕾和小惠是三名来沪打工的“90后”,三人于2011年进入李某在水城南路上经营的某音像店当营业员。受聘时,她们知道李某店里所卖的光碟只有少数是正版,大部分都是价格便宜的盗版光碟。短短数月间,三人卖出的盗版光碟达四万余张,她们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直到被公安人员抓获,三人才傻了眼,原来一直以为“没什么大不了”的卖盗版行为竟然会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待她们的是七个月有期徒刑和数千元的罚金。

  【法官释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条,对知识产权犯罪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却发现,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顶多罚款了事”的水平,并未意识到卖假货、卖盗版等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犯罪,还经常抱有“法不责众、获罪概率小”等侥幸心理;另一方面,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假名牌、盗版买卖现象十分普遍,这在客观上催生了侵权商品的巨大市场需求。从近几年的案件情况来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数为学历较低、无固定职业的中青年,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在制造、销售假冒、盗版商品的暴利诱惑下,容易迷失方向,走上犯罪道路。

  特点二:网络渐成侵权集中地

  张某与妻子李某在淘宝网上经营一家名为“时尚金铺”的店铺,销售的都是标注为“CROCS”的假冒注册商标鞋子,比起商店里动辄几百元的正品鞋,他们店铺中的同类鞋款却便宜许多。刚开始,夫妻俩将这些从广州购进的假冒品牌鞋放在七浦路实体店铺中销售,后来嗅到网上商机的张某夫妇开始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假名牌鞋。经鉴定,张某与李某销售假冒“CROCS”鞋的金额达到近6万元,因销售金额较大,两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拘役和相关罚金。

  付某平常喜欢通过网络阅读文学作品,网页频频跳出的广告窗口激发了他的“生财之道”:自己也开设一个阅读网站,等点击量高了,就可以坐等广告收益了。于是付某先在互联网上注册了自己的阅读网站,然后从网上搜索并下载了500多部网络小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将这些小说上传到自己创建的阅读网站上,供公众在线阅读,通过赢得网站点击率赚取广告投放费,每月非法获利三千多元。由于付某以营利为目的,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500部以上,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被认定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官释法】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培养了社会大众新的购物消费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行为。便捷性、隐蔽性等特点,使互联网成为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主要发源地与集中地。仅去年一年,与网络相关的案件达49件,占收案总数的35.51%,凸显了相关网络交易平台在管理上存在的疏漏和盲点。虽然网络交易平台在与商户签订入驻协议时,一般会订立“不得侵犯知识产权”的条款,但这类条款一般仅笼统表述,缺乏对知识产权侵权具体法律后果的相关表述,无法真正起到警示、预防作用。

  特点三:食药品市场售假行为亟需重视

  2012年,被告人何某从废品回收站购买“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白酒的空瓶,在自己租借的几间私房里,将低档白酒灌入这些品牌酒旧瓶中。随后,从做假商标生意的陈某处购买大量伪造的品牌白酒的商标标识、防伪标及瓶盖等包装材料,对假品牌酒进行贴标包装后,销售给被告人朱某,朱某通过其在某商品批发市场的店铺对外销售假酒。除了销售从何某处购买的假酒外,朱某还从其他渠道进货,销售多种品牌的假酒。法院审理后认定,何某假冒注册商标,又部分销售假冒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朱某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和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有人动起“真瓶装假酒”的脑筋,也有人将非法牟利的触角伸进了药品市场。被告人刘某与王某就因销售假冒药品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四十万元。2011年,刘某从外地购入大量假冒“VIAGRA”(俗称“伟哥”)注册商标的药品,然后在报纸与网站上以每盒650元的价格公然刊登广告招揽客户,由王某负责运送货、接听客户订货电话等。至案发时,两人对外销售假冒“VIAGRA”注册商标药品的销售数量达1600多盒(瓶),销售金额超过100万元,非法获利数十万元。

  【法官释法】近年来,知识产权刑事犯罪除了犯罪区域与手段的多元化外,涉案商品的类型也在逐步扩大,从最初的生活日用品,延伸到文化用品,甚至涉及人身安全的食品药品领域。在这一系列售假链条中,犯罪分子往往分工配合、密切合作,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经营网络。假冒食品药品很少从制假者直接到达消费者,多需经过批发零售的中间环节,虽然不排除批发零售商难以判断食品药品真伪的情况,但不少批发零售商却明知假冒食品药品仍然购入并销售。批发流通市场鱼龙混杂,已然成为销售伪劣假冒商品的多发地。对于此类涉食品药品安全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院在刑罚裁量时也倾向“从严”原则,严厉打击该类犯罪。

  特点四:侵犯著作权频现印刷行业

  2011年,被告人罗某、俞某、朱某、高某等13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Kaplan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形成统一供货、统一进价、统一市场销售价格的销售非法复制CFA(特许金融分析师)教材的协议联盟。参加联盟的人员须每人缴纳5000元的保证金,由罗某、俞某负责联系朱某非法印刷,然后将非法印刷的CFA教材提供给高某等人,高某等人则在淘宝网上开网店销售,而每销售一套需向“组织”上交50元提成,由俞某统一保管记账,每月统计后将违法所得平均分配至每个协议成员。至案发,该团伙非法所得共计130余万元,涉案人员分别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著作权罪,均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释法】在高校云集的区域,高校学生对图书类文化产品存在较大需求,由于正版书籍价格偏高,而书籍复印成本较低,因此,聚集在高校周边的文印、复印店成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高发地。有些复印从业者发现某些书籍市场需求量较大时,会有意识地大量复制制作盗版书籍,在其复印门店甚至网络上对外进行销售。此外,有些印刷公司授权业务员自行联系客户,然后交公司印制,客户数量与业务员收入挂钩,业务员为获取高额提成,盲目接收业务,大量复制盗版书籍,导致印刷公司及(或)有关负责人、业务员构成犯罪。

  对策:加强打击和防范合力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知识产权重要性的日益彰显,知识产权犯罪不仅扰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还助长了“负能量”的传播。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能仅靠执法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更重要的是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注、人人参与”,加强打击和防范合力的良好氛围。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要让广大群众清楚认识到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刑事后果,准确认识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性质,避免在“无知”中触犯法律底线;另一方面,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自主创新意识,提倡每一位公民从自身做起,抵制买假名牌、买盗版的行为,才能从源头上摧毁由巨大需求支撑起的侵权商品市场,进而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发态势。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应加强市场管理机制建设,在发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后,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避免其进一步发展为犯罪。此外,还可以探索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引导商户积极发展自主品牌,减少市场从业者对假冒商品的依赖,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商品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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