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的一天,张某、余某通过网络结识李某,向其谎称,因余某要办理一张高额信用卡,需足额的存款证明,希望李某向余某的银行借记卡存入高额钱款数日,并承诺回报李某人民币1万元。同年9月13日,李某在张某、余某的陪同下前往银行,向余某的借记卡内存入75.1万元。为避免李某产生怀疑,余某随即将卡冻结,并将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由李某保管。待约定的解冻时间一到,三人再共同前往银行,还钱取息。
然而,就在银行卡解冻完成,李某决定取出75.1万元时,却发现卡里竟只剩下25万元。李某疑惑不解,这一切操作过程自己都看在眼里,钱怎么就平白无故少了呢?这时,站在一边的张某和余某不免嫌疑最大,李某随即报了警。
原来,余某在开通这张存放75.1万元的银行卡之前,已经用自己的身份证申领了另一张借记卡,并将两张银行卡在同一个手机银行账户中绑定。这样一来,只要后卡一经解冻,余某就能利用同一手机银行对多张银行卡进行操作的便利,迅速将卡内的50万元转移到他处。
2014年4月1日,杨浦区检察院对余某和张某以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法庭当庭宣判,余、张二人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通讯员 俞都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