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旅游摔伤旅行社未构成侵权

  ■记者 周琳

  本报讯居民陈女士随团出国旅游,在境外登临火车时意外踩空摔倒,致右肋软组织挫伤。结束旅行后,陈女士将组团的旅行社告上法庭,认为导游临时安排购物导致游客登车时间仓促,同时没有尽到相关提醒义务导致自己摔伤,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浦区法院审理后,确认旅行社未构成侵权,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去年9月,本区退休居民陈女士与老同事一起报团参加了上海一家旅行社提供的俄罗斯、北欧四国12日游,并一次性支付了旅游费、小费、项目自费共计2万余元。9月13日,陈女士随团到达俄罗斯首都莫斯科,与其他旅客一扫旅途的疲惫,兴致勃勃地参观了当地的风景名胜。

  次日下午,旅行社安排游客乘坐火车前往圣彼得堡,由于距离火车出发时间还有漫长的数小时,导游推荐大家去附近的金店参观游览。在导游的陪同下,陈女士等游客逛完金店匆匆赶到火车站时,发现距离火车出发的时间已十分紧迫,在导游的催促下,游客们一路小跑,赶到站台后争相一拥而上。因火车上下梯与站台之间缝隙较大,仓促间,陈女士在登临火车瞬间踏空摔倒在地,经过就医治疗,确定为右肋软组织挫伤,共花去治疗费用380元。

  回国后,陈女士将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认为导游临时安排购物,且没有及时提醒游客火车与站台之间的缝隙,导致她仓促登上火车时踩空摔伤,旅行社的过错行为与自己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旅游费、小费、项目自费、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累计2万余元。

  旅行社辩称,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游客的警示仅指在特定旅游环境中应注意的事项,不包括生活常识,上下楼梯和进出火车车厢时应注意缝隙,应当是日常生活常识。陈女士摔伤属于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这是一起意外事件,旅行社不构成侵权。且事发后,旅行社导游主动将陈女士送入医院救治,未发生严重伤情,陈女士随后也正常继续跟团旅行。

  审理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陈女士的受伤与旅行社导游临时安排购物活动致登车时间仓促,以及导游未就火车上下梯与站台之间较大空隙进行提示或警告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主审法官认为,导游临时安排购物活动与陈女士受伤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陈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上下火车时应注意相关事项,确保自身的安全,对此导游无需作出特别的提示和警告。因此,陈女士要求赔偿旅游费、自负小费、项目自费、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的诉请均不予支持,驳回相关诉讼请求,但对旅行社自愿赔偿陈女士380元医疗费的诉请予以准许。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综合
   第03版:城事·三区
   第04版:民生·社会
首个少儿国标舞基地杨浦揭牌
国家大学科技园研究会成立
全面展示“三个百年”发展历史
为居民送上精彩的文化大餐
旅游摔伤旅行社未构成侵权
杨浦时报要闻·综合02旅游摔伤旅行社未构成侵权 2014-09-04 2 2014年09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