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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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交警夜查“电动平衡车”非法占用路权行为
滑行工具不得上路行驶

  ■记者 周琳 文/摄

  本报讯 “电动平衡车”因其便捷的特性渐渐演变成为上班一族的代步新工具,大街小巷可见它的影子。然而,在“解决最后一公里神器”的美名背后,“电动平衡车”不受交通规则约束,扰乱正常道路通行秩序的乱象也饱受诟病。

  日前,上海交警部门明确表示,“电动平衡车”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交警部门依法禁止其登记牌照。同时,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动平衡车”不具有路权,不得上路行驶。

  12月11日晚,区交警支队对“电动平衡车”违法上路行驶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当晚20时10分左右,在五角场环岛路面上,一辆电动滑板车违法穿越隔离带,被交警及时拦下:“同志,你的电动滑板车非法驶入公共道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你进行50元的罚款。”驾驶者是一名代驾司机。“电动滑板车只是滑行工具,没有路权,像你刚才那样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十分危险;另外,五角场的环岛道路不允许机动车以外的车辆和行人通行,你翻越隔离带后横穿马路,完全不顾交通安全,请你按规定接受处罚。”经过民警教育后,代驾司机接受了处罚。

  据介绍,包括独轮体感车、两轮平衡车在内的“电动平衡车”和电动滑板车等代步工具,既不符合我国的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几类非机动车的产品目录内。“电动平衡车和电动滑板车等代步工具,只能归类为‘滑行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滑行工具’不具备路权,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更不能驶入行动车道,只能在封闭的小区道路和室内场馆等地方使用。”民警解释说,“对于处罚的数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在机动车道使用滑行工具的,按上限处罚款50元;对在非机动车道上使用滑行工具的,处罚款20元。”

  当天,区交警支队在五角场环岛、政立路淞沪路、三门路淞沪路等路段,发现并处罚了4起电动平衡车违法上路行为,对违法行为人各处以罚款50元。

  另据悉,由于不清楚“电动平衡车”上路为违法行为,代驾行业几乎为每名代驾司机配备了这种便捷的“交通工具”。对此,交警部门建议,“代驾司机可以选用折叠自行车代替‘电动平衡车’,既方便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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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时报要闻·综合02滑行工具不得上路行驶 2014-12-16 2 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