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期,消费者张先生在杨浦区某建材超市签下装潢定单,当时支付了2400元设计费,并在未签订正式装修合同前即支付了第一期管理费、人工费、税金18360元,但至今公司没有拟定正式装修合同,也未开工。同时,交涉过程中,公司在购买装修建材的选择上存在诸多限制。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按照装修定金合同继续履行,尽快拟定正式合同并予以施工,要求预算装修费用控制在6万元内,并不得强制要求在店内购买建材。经营者方面则坚持要求消费者在店内购买建材,且金额需达到正式合同总价的80%,而公司给出的合同总价接近20万元。
根据双方提供的装潢工程定单,区消保委认为,该定单签订不符合通常规范,其中概算装潢费用、正式合同签订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基本要素缺失。该定单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另合同有相关条款描述:“为确保消费者施工过程中的整体装修质量及施工工期,凡商场内有售的建材品类,消费者需在店内购买。”区消保委认为,该条款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于法不合。
最后,经区消保委反复沟通,双方终达成一致,约定装修总价控制在10万元内,双方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