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审理的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状告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网视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判决在沪生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爱奇艺”对于广大“追剧党”并不陌生。《太阳的后裔》等一系列热播剧曾在爱奇艺平台独家播放。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奇艺、爱奇艺整体品牌渗透率为56.6%,付费用户比例为6.6%,爱奇艺公司主要营业收入源于广告费和会员费。
聚网视公司开发的“VST全聚合”软件,通过其官方网站等途径提供下载和运营。该软件具有“视频广告过滤功能”,用户在网络机顶盒、安卓智能电视、安卓手机、安卓平板中安装该软件后,可以免除广告,直接通过该软件观看“爱奇艺”平台的视频内容。
爱奇艺公司认为,这一行为降低了广告主投放广告的曝光率,导致爱奇艺网站在用户中的受关注度、网站访问量、播放器客户端下载量的下降,进而导致爱奇艺的利益受损。爱奇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聚网视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共计105万元,并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跨行业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对于聚网视公司来说,爱奇艺公司的经营领域主要是视频提供,而聚网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两者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不同,两家公司并不存在竞争关系,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且公司使用视频聚合技术本身是创新的、中立的,不应限制新技术的发展,也不应剥夺用户享受新技术的权利。
爱奇艺公司指出,其网站及客户端投放广告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定向投向热播剧,一种是广告主不指定投放广告的剧目。计费方式分为CPM计费,即“按照每千人展现量作为单位进行广告销售”的方式,以及CPD计费,即“按照每发布天数作为单位进行广告销售”的方式。爱奇艺的播放器中带有广告出现次数的统计接口,广告主根据统计数据与爱奇艺公司结算。为确保网络正常运转,爱奇艺公司每年还需向电信公司支付高额的宽带费用。而聚网视公司无需支付版权费用、带宽成本,使部分不愿意观看片前广告,又不愿意支付爱奇艺会员费的网络用户转而使用“VST全聚合”软件,挤占爱奇艺的市场份额,不正当取得竞争优势,造成爱奇艺广告费以及会员费收入减少。
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竞争关系的范围,一般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领域的竞争者。但是伴随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很多不同于传统经济模式的经营形态出现。如果竞争关系的范围囿于同一商品或者服务领域,则难以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在新经营形态不断出现的情形下,认定竞争关系的核心,是双方在最终利益方面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纵观本案,两家公司经营模式的核心都在于争夺通过其提供的平台,观看视频的网络用户数量。使用“VST全聚合”软件,无需看广告就可观看源于爱奇艺的视频内容,将导致原本需要登陆爱奇艺网站,或使用爱奇艺客户端的用户,直接通过“VST全聚合”软件观看。爱奇艺广告收入、会员收入也随用户的减少而相应减少,两家公司在商业利益上存在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
技术中立非技术行为中立
对于聚网视公司提出的技术中立主张,法院认为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技术本身的中立,而非指任何使用技术的行为都是中立的。即使在使用中立的技术时,仍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利益。
一审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的广告收益,主要是通过广告投放的次数和天数计费。“VST全聚合”软件系通过破解密钥的方式,完整链接爱奇艺广告和视频,即使表面上呈现给用户的是完整的内容,但所采用的方法不能使得爱奇艺的广告统计系统统计到广告播放数量,这种行为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VST全聚合”软件采取合法正当的手段,完整链接源于爱奇艺的视频内容,并明确标注片源来自“爱奇艺”,使爱奇艺的广告统计系统能够统计通过“VST全聚合”软件播放的其广告数量。在这种情形下,全聚合软件链接视频的行为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爱奇艺公司的知名度、网络用户数量以及经营成本,“VST全聚合”软件在网络用户中的下载量、播放时长、聚网视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因素,法院一审酌定聚网视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36万元,并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官方网站首页上端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重判后,聚网视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