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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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换届选举常识问答(二)

  1、在沪的非本市户口人员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在沪的非本市户口人员,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一是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有条件的可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现居住地的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提供方便。二是委托他人投票。凡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选民,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

  如果本人要求参加现居住地选举,在依法办理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本市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对符合条件的,现居住地或者所在单位的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其选民资格。对于已在本市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本市参加选举。

  2、如何办理选民资格证明?

  在沪的非本市户口人员,本人要求参加本市选举,应在其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开具选民资格证明。户口所在地选举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可以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选民资格证明。选民资格证明应加盖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印章。

  本市户口人员要求参加外省市选举的,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应根据其要求,核对好其选民资格,及时开具选民资格证明。

  3、选民可不可以在两处同时参加选民登记?

  根据选举法第四条、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因此,选民不能在两处同时进行选民登记。

  4、怎样公布选民名单?

  选民名单公告是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依法公布公民选举权利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公告。公告的公布,是对本选区内谁有选民资格,通过公布选民名单的方式予以公开确认。

  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七条、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这项工作的具体要求是:①选民名单必须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公布。②一般采用在本选区张榜公布的形式。③选民名单的格式应当由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④选民名单可以按选区公布,也可以按选民小组公布。⑤选民榜应当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字迹要清晰、工整,便于观看。⑥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及时组织选民看榜,如发现有错登、重登、漏登的,要及时依法纠正,选民情况如有变动,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以前予以补正、公布。

  5、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根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和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区县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区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人员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人员。

  6、如何提名代表候选人?

  本市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在选民名单公布后按照选区提名产生。有两种提名方式:

  (一)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既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也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人民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

  7、选民是否可以自荐当代表候选人?

  我国的代表候选人,采取的是推荐制,而不是申报登记制。选民成为代表候选人,必须由政党、人民团体推荐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对于个人自行申报为代表候选人,而没有政党、人民团体或法定人数的选民推荐的,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出现选民自荐当代表候选人,并且附有十人以上选民联名推荐的情况,选举委员会要认真核实,区别情况处理。对于反映选民真实意愿、符合法定人数的推荐,不管是选民主动推荐的,还是被动推荐的,都可以列入候选人名单。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法,取得选民签名的,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要妥善做好相应工作。

  8、为什么选举人大代表要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一种选举制度,是我国选举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证选民能更好地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代表的重要方式。在选举人大代表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实行差额选举,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实行差额选举。否则,选举结果是无效的。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也就是说,如果某选区要选代表三人,那么该选区就应该提出代表候选人四至六人。

  9、何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可否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选人?

  根据直接选举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同时,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代表候选人个人基本情况表可以重点体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例如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简历等;二是其他情况,例如是否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以及是否在其他地方当选为人大代表等。在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不应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选人。

  10、如何严格把握候选人人选标准?

  区、乡镇人大代表的人选应当具有宪法法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备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同。政治上有问题的、正在服刑或有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接受处理的、品行不端造成不良影响的人,不能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11、选民怎样讨论、协商,如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具体有三种情况:

  (1)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也就是提出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2)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也就是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倍,在这种情况下,要在各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实践中采用这一方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比较多,一般通过“三上三下”来确定。即:

  首先,由选举委员会汇总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经审查后按选区予以公布(一上),交各选民小组讨论(一下);其次,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长或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二上);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和选民小组或者选民代表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二下);然后,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上),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下)。

  (3)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即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还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12、如何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进行介绍?

  为了让选民充分了解代表候选人,保证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代表,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要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具体形式有以下三种:一是推荐者向选民介绍。推荐者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在选民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过程中,选举委员会要以适当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三是选举委员会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广泛动员选民参与见面活动。代表候选人应当实事求是介绍本人的情况,诚恳回答选民的问题,对当选后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作出表态。为保证选举日投票选举的顺利进行,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活动在选举日必须停止。

  13、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活动如何组织?

  根据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如实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因此,见面活动应当由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在同一选区内的候选人见面活动,应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规格、统一形式。见面的具体方式可以采取座谈会、见面会的方式。在见面时,选民可以提出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当选代表后如何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的问题,候选人可以根据提出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给予答复。

  14、选民投票有哪些方式?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①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选民容易掌握投票的时间、地点,参加投票比较方便。应以设立投票站方式为主组织投票选举,这样也便于选举委员会组织投票选举,便于选民参加投票选举。但要做好动员选民的工作,并合理安排投票时间。②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形式隆重、气氛热烈,是一种很好的宣传教育方式。具体采取哪种投票方式,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实际确定,但事先要向选民通告。③在流动票箱投票,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指派工作人员将流动票箱送到选民住地,方便选民投票。

  根据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选民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后领取选民证,并根据选举委员会公告的投票日和投票地点,凭选民证领取选票,依法参加投票选举。

  15、什么是选民证?

  选民证是指经由选举机构依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后,发给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的盖有选举工作机构印章的证明书。选民证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凭证,须写明选民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项内容。在选举日,选民凭选民证进入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领取选票。选民证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转让。

  16、选举大会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选举大会的主持人负责主导选举大会的进程,按照选举办法的规定和预定的程序选出代表。大会主要程序是:

  (1)宣布选举大会开始;

  (2)清点到会选民人数;

  (3)推选或者表决产生监票人员、计票人员;

  (4)宣读选举办法;

  (5)宣读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6)发票;

  (7)说明写票办法;

  (8)说明投票程序并投票;

  (9)计票;

  (10)宣读选举结果;

  (11)宣布选举大会结束。

  17、选民在投票选举中应注意些什么?

  投票选举是选举权利的直接体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投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投票人在进入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后,要了解投票注意事项,遵守各项选举纪律。

  (2)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字迹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不清楚或未盖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

  (3)在书写选票前,要弄清应选人的名额;要按规定办法写票、投票;书写选票要清楚。注意不要因为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而成为废票。

  (4)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还可以弃权。

  投票人在拿到选票后,一是根据应选名额,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选择决定应选人,可以在选票上提供的人选中选择,也可以在选票以外的选民中选择。二是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写票。如赞成票,在赞成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反对票,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弃权票,即对选票中所列候选人名单不作任何标记,既不表示赞成也不表示反对。三是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选民可以按应选名额表示赞成,或部分赞成。也可以部分反对,或全部反对。四是凡对选票上的全部或部分候选人名单画“×”者,可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对另选的其他选民,须按规定将其姓名写在选票的空格内,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即为另选他人。

  (5)文盲或残疾等不能写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也可在投票站设立的代写处委托代写。委托别人代写必须表明自己想选的对象,不能让代写人任意写票。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因此,直接选举区、乡镇人大代表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得采取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这也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障公民表达真实意愿的重要制度。

  18、选民因事外出,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代为投票对委托人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选民外出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选举,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委托投票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选民在选举日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参加选举,而不能因为其他原因。②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选民本人需填写选举委员会印制的投票委托书或者出具委托信函,也可将传真委托或者其他方式视为书面委托。③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即必须是经过选民登记,确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则委托无效。④接受委托投票有一定的限制,即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超过3人则无效。⑤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由选区工作人员报送选举委员会审核,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后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或者发放委托投票证书。另外,为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在进行委托投票时,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代为投票。

  19、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怎样进行制裁?

  为了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他人的干扰和支配,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公正性、权威性,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选举法第五十七条对制裁破坏选举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对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对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照选举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理。根据选举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的相关规定,对破坏选举行为的惩处分四个层次: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对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③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有破坏选举行为的,除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④对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20、投票选举前,区县、乡镇两级选举委员会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1)深入宣传投票选举的重要意义和具体程序,广泛动员选民积极参加投票选举。

  (2)确定各选区的投票时间、投票地点、投票方式和主持投票选举的人员,制定选举办法,部署安排各选区的投票选举工作。

  (3)按照选举的任务和要求,从有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充分认识做好选举工作的重要性,掌握投票选举的法律程序和工作方法,增强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4)印制选票。选票要统一规范,简明易懂。如果同时选举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选票可以用两种颜色印制。印好的选票加盖选举委员会印章,并妥善保管。

  (5)对选民名单有变化的,及时补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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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时报专题06人大换届选举常识问答(二) 2016-10-11 2 2016年10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