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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普法知识问答

  2020年4月25日-5月1日是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进一步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提高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在杨浦区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和区疾控中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8版)共同制作了以下十个普法小知识。请各用人单位组织相关负责人及职工认真学习,并于4月30日前完成“杨浦卫监”微信公众号上的知识问答。

  1、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问: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收到预评价报告之后,应当何时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问: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4、问: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除了设置报警装置,还应当配置什么?

  答: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问: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答: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次修正是什么时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18年12月29日得到了第四次修正。

  7、问:职业病诊断,应当分析哪些因素?

  答:职业病诊断应当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因素。

  8、问:在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哪方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

  答: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9、问: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何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10、问: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可否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

  杨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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