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涛 程莞
本报讯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领域下的新兴行业,解决了公共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但是,在为市民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行业的快速扩张也产生了车辆无序停放等亟待解决的城市管理问题,考验着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智慧。
2021年5月1日,《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乱停放的查处职责。
《条例》实施首日早上8点始,杨浦区城管执法局以“线上视频监控+线下执法巡查”模式,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行为执法行动。
在杨浦滨江地标之一的东方渔人码头,坐标杨树浦路(江浦路至安浦路段),以及五角场仁德路近逸仙路附近,执法人员发现了大量违规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这些自行车东倒西歪,停放杂乱,严重影响市民出行。
而在彰武路近四平路现场,情况更为严重,彰武路北侧(彰武路41号至阜新路路段)停放有约近两千辆美团、青桔、哈啰单车企业的共享自行车,虽然上述路段设有非机动车停车区域,但是仍有大量共享自行车超出区域停放,不仅占据了人行道,部分车辆甚至“占领”了公交线路站点的乘客等候区域,乘客只能站在非机动车道上等待公交车。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车辆停放位置、车辆所属单位、数量等信息进行记录,同时,通过随身佩戴的4G执法记录仪将三处点位的现场检查场面实时传输至区局指挥中心,由区局指挥中心立即联系相关单车运营企业,告知运营企业在两小时内完成全部点位上违规停放的车辆的清运工作。
截至当日12时15分,在杨树浦路(安浦路至江浦路段),未发现青桔和美团共享单车企业对上述区域内挤占人行道的共享单车进行清运。哈啰单车运营单位至现场进行清运,但未清理完全,现场仍留有少量哈啰单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外。在彰武路点位,美团单车、青桔单车、哈啰单车运营企业正在对占用人行道停放的车辆进行清运,但现场仍有大量共享单车未及时清理完毕。在逸仙路仁德路点位,美团、青桔、哈啰三家共享单车运营单位均至现场对挤占人行道的共享单车进行清运,且上述区域的共享单车均清运完成。对未及时完成清运的车辆运营企业,区城管执法局将依法责令改正,并约谈企业负责人,就情节严重程度作出相应处罚。
据悉,为迎接“史上最严”非机动车管理法规,4月26日下午,由区城管执法局牵头,与区建管委、区公安交警支队联合召开专题会议,邀请美团单车、哈啰单车、青桔单车三家互联网自行车租赁运营企业参加,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中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等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读,要求企业加强内部法规宣传,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让共享单车真正成为便民利民的城市风景。
当天,在执法现场,杨浦城管执法队员还与普法志愿者一起,通过在现场设立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疑问等形式,向来往市民宣传《条例》有关规定。下阶段,杨浦城管将继续把“绣花”功夫贯穿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停车管理全过程,探索共享单车“扰民”的解困之路。除加大对辖区出行流量密集区域的巡查力度外,逐步将执法范围延伸至居民小区周边、农贸市场周边等区域,提升杨浦城区面貌和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同时,充分发挥城管“点多、线长、面广”的职能优势,全方位、多途径开展普法工作,营造良好的知法守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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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等道路、区域停放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二小时内予以清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管理队伍或者委托第三方及时清理车辆。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对违规停放的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