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价值200元的提货券,商家说作废就作废,单位发的福利变成了一张“废纸”。日前,家住株洲路的俞女士向区消保委反映了这样一件难事。
俞女士持有某实业公司200元的提货券,去年8月27日与商家联系取货时,被告知该提货券的有效截止日期为2012年8月20日,对方称消费者手中的提货券已过期不能领取物品,商家的做法让俞女士感到十分困惑:“难道过期的提货券只能打水漂了么?”
接到投诉后,区消保委即与商家联系了解消费者所诉情况,商家称消费者所持提货券为价值200元的“三选一”商品提货券,该券背面注明送货有效期及自提有效期都是从2012年6月10日始至8月20日止。由于消费者没有在约定的送货有效期内提货造成该提货券过期,商家表示无法处理。
区消保委认为,提货券实质上是一种预付性质的合同凭证,一方支付价款,一方给付商品,只是在这种购买提货券的方式中,给付商品的一方按照提货券上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给付义务。消费者购买了提货券后,应该在有效期内提货。如果消费者没有在双方约定的有效期内提货,消费者应该承担一定违约责任,但商家也无权否定提货券的实际价值,将提货券过期作废的做法是将提货券过期的全部责任都由消费者来承担,有失公平。
经区消保委多次交涉协调后,商家最终表示,在消费者确定需要的商品后,可以按照票面价格为消费者送货上门。
区消保委提示,商家在消费券上注明有效期、强调解释权的做法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条款,不能只注重自身利益,牺牲消费者权益。在出现消费券过期的情况下,商家不能否定提货券的实际价值,否则就是剥夺消费者应有的权益。同时,对消费者来说,持券消费时一定要看清相关的备注说明,遇到类似情况可拨打12315维权,消费者要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维权行为要有理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