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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致贫家庭可申请生活救助

  因病支出型贫困的家庭将得到生活救助。从9月1日起,《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实施。9月2日开始,市民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上海市民政局副局长姚凯透露,因病致贫是造成支出型贫困的最主要因素,根据去年三个区的试点发现,因病致贫占98%以上,预计全市至少有1万户因病致贫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因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贫困的,暂不纳入此次试行办法中。

  《办法》主要解决“吃饭”问题,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定位于基本生活救助而非解决其医疗费用支出。

  聚焦因病致贫家庭

  针对两类人群:一类是低收入家庭享受医疗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一类是在低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不能享受医疗救助的。

  社会救助领域中的“支出型”贫困矛盾日益显现,一些因患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必需支出过大,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实际生活处于贫困状态。现行的救助制度主要以收入(财产)作为贫困的认定标准,覆盖两类群体:一是低保家庭,对其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粮油帮困及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二是低收入家庭(收入不超过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对其实施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但是,这两项制度对覆盖的相关家庭有限。“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这项新的救助制度,是针对本市低保制度尚未覆盖到的,因患病导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记者了解到,这次政策重点针对两类人群:一类是低收入家庭享受医疗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一类是在低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不能享受医疗救助的。

  姚凯透露,因病致贫是造成支出型贫困的最主要因素,困难程度也远超出由教育和其他方面原因造成的困难。对于因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贫困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通过社会组织综合帮扶予以缓解。此外,家庭各项支出的界定和核查难度较高,需要有一个逐步探索的过程,所以《办法》暂不考虑其他原因造成的支出型贫困。

  主要覆盖本市户籍居民

  主要覆盖本市户籍居民,适当兼顾非本市户籍中的特殊人员。

  《办法》规定,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患大病重病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这些人群的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的,属于《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纳入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对象范围。

  姚凯指出,考虑到现行低保制度对“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中老、弱、病、残等特殊对象”已经实施了救助,《办法》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非本市户籍居民(主要是身体健康的就业年龄段人员)不开新的政策口子,今后可随低保政策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财产限额与低保政策一致

  申请家庭不得有生活用机动车、非居住类房屋。

  对于得到生活救助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民政部门设定了收入和财产限额,将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范围限定在实际困难群体中。

  《办法》规定,申请家庭应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188元,月人均3349元,按照这样规定,预计可覆盖本市60%人群,与现有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相对集中的群体相匹配,也可避免高收入家庭享受救助的情况。同时,农村居民家庭也适用此标准,以相对放宽农村居民申请条件,缩小城乡差异。

  记者发现,此次有18项内容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帮困款物等。

  关于申请家庭的财产限额,与现行低保政策保持一致,目前的标准是:人均货币财产(现金、存款和证券)低于3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为3.3万元)、不得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不得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和2套以上超过规定面积的住房。

  经济核对机制被引入

  为防止不诚信家庭,经济核对机制也被引入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审核。

  据上海市民政局救济救灾处相关负责人透露,除了对申请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等情况,依照本市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对外,市民政局将与本市医保、总工会、红十字会、保监会等部门建立比对专线,对申请家庭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通过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

  目前,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确保救助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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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时报生活·资讯06因病致贫家庭可申请生活救助 2013-09-03 2 2013年09月0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