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白领J小姐为通过国际会计师考试,花费4万多元参加了H进修学校相关课程培训。经数周学习后,J小姐发现学校授课质量与宣传承诺相去甚远,遂请求进修学校退还剩余学费,却遭到学校拒绝,J小姐无奈之下将H进修学校诉至法院。近日,区法院对这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H进修学校返还J小姐学费3万元整。
2013年10月,J小姐前往H进修学校教学点了解有关国际会计师的培训课程,课程顾问明确表示未学的课程费用可以退还,且现场报名可优惠500元。基于对H进修学校品牌的信任,J小姐当场办理了报名手续,但她没有注意到报名表上培训协议的具体内容,课程顾问也没有专门作出提示。
经过一个月左右的课程学习,J小姐发现培训过程存在上课人数众多、课堂秩序不佳、授课老师不能很好地解答学生的问题、已学课程的考试内容与上课内容不匹配等问题。J小姐向学校作了反映,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之后,J小姐向H进修学校表示要求退还学费,但遭到校方拒绝。
协商未果后,J小姐将H进修学校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H进修学校辩称,培训协议中明确“约定课程周期超过10个自然日,参加首次课程后超过3个自然日后,无权要求退款”。根据J小姐的考勤记录,她已经上完了第一门课程,因此不能退费。
J小姐则认为,培训协议是格式条款,H进修学校没有用显著的方式明确告知她关于退款的相关规定,且该格式条款加重了学员一方的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J小姐认为H进修学校这一格式条款为“霸王条款”,与现行的法律相抵触,在法律上对培训合同的中止不具有约束效应,主张扣除2940元作为第一门课的培训费,要求H进修学校退还剩余的培训费4万元整。
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上课人数众多、课堂秩序不佳、上课内容覆盖率不高”等问题,J小姐缺少相应证据,对自己不继续履行合同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H进修学校的培训协议中关于退款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该约定条款排除了J小姐的主要权利,也无证据证明其在J小姐填写报名表时提示应着重注意,因此该条款无效。
综合考虑到整个课程的设置、培训费缴纳以及J小姐自身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法院最终判决H进修学校退还J小姐培训费3万元整。
办案法官提醒,根据2013年6月颁布的《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招生培训经营活动时,应与培训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规范的《培训服务合同(或协议)》,载明培训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等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培训对象姓名、营业场所、培训项目内容和质量标准与承诺、培训期限和时间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及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保障服务质量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大市民在参与培训机构活动中,务必要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并注意各项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