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市税务局副局长龚祖英赴杨浦,主持召开科技创新型企业座谈会。会议就税收工作如何服务科创中心的建设,推动创新发展的主题开展了调研。
座谈会上,12家科创企业代表针对经营管理中涉及的税收问题谈情况、提建议。在认真听取了大家的发言后,龚祖英要求各相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总结,改进现有政策的落实工作,引导企业充分享受现有政策;对现有政策跟不上产业发展的,在分析研究后及时向上级反馈。
龚祖英指出,随着上海科创中心战略的实施,税务人员要转变观念,加强学习,跟进创新发展的步伐,把税收管理和服务做得更好,为科创企业提供更大支持。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要重点关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理和服务的便利化问题。在现有基础上加快网上办税和流程规范的建设,让企业更加便捷地获取办税信息、办理涉税事项;二是税收政策辅导问题。进一步加强与科创企业的沟通联系,结合行业特点开展政策宣传和辅导,让科创企业真正享受到各项优惠政策。
“春风行动”持续发力扶持创新企业发展
3月9日,区税务局与区投促办联合举办《科技创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南》赠书仪式暨科创企业座谈会。会上,区税务局与区投促办领导共同向与会的复旦微电子、西门子、易安信等科创企业代表赠送了《指南》一书。
会议强调,税务机关要提升站位,做好“加减乘除”,扶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要做好“加法”,强化合作联动,跨前一步与区内职能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增强政策辅导的针对性,扩大政策宣传的覆盖面。要做好“减法”,减轻企业负担,在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要做好“乘法”,显现“乘数效应”,企业做大做强,将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带动税收增长,实现税企共赢。要做好“除法”,破除沟通桎梏,及时、准确传递税收优惠政策,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等渠道最大限度破除沟通桎梏,切实改善税企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会后,企业纷纷对此次活动予以肯定,希望此类便民措施能经常进企业,“春风行动”能够持续发力。
“创业之路伴你同行”
——区税务局举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
4月7日,“创业之路、伴你同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活动,在大学路IPOClub创业咖啡厅举行。区税务局结合区域特色,围绕三个“准”做好宣传工作。
一是瞄准宣传对象,政策送给创业者。杨浦拥有创智天地、环同济知识经济圈等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以及复旦大学等知名院校,是大学生创业的聚集区,创业企业已成为杨浦小微企业的一大生力军。
二是选准宣传阵地,宣传走进咖啡厅。创业者往往“居无定所”、经营时断时续、创业方向多变善变,传统的宣传服务质效亟待提高。区税务局了解到IPOClub创业咖啡厅这个创业者的“集中营”,与咖啡厅创始人联系后,双方需求“一拍即合”。
三是找准合作伙伴,对接高校团组织。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是高校团委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复旦大学团委与创业咖啡厅创始人取得联系,并且通过复旦团委官方微信公众号对活动进行宣传,吸引更多创业大学生参与。
活动现场,新办企业服务团队的姜颖盈从一家创业企业的诞生开始,为大家讲解了新办企业税务登记流程。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的线索,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为创业者讲解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步骤。
一个多小时的活动很快结束了,活动的交流氛围却没有立即散去,大家共同探讨着彼此遇到的难题,“线下咨询”又持续了近一个小时。
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解答
问:享受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范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问:如何理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
答: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本市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月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包含3万元);本市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其1个季度中取得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季度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包含9万元)。
问:如何理解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
答:营业额是指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含免税项目营业额),如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为扣除前营业额,包括自开票营业额、代开票营业额。
本市按月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包含3万元);本市按季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其1个季度中取得的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包含9万元)。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核算有何规定?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税款是否可以享受免征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问:如何办理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申请?
答: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问:预缴时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了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问:企业今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还没有结束,怎么判定企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2015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问: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7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核定征收企业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7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如何办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手续?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7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问:哪些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