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民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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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路怒族”殴打公交司机获刑

  ■记者 周琳

  本报讯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真正理解这句话时,为小事而动怒的90后驾驶员陈强(化名)已追悔莫及,等待他的是法律的惩处。

  4月15日18时许,陈强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搭载刘某、陈某二人,沿江浦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本溪路时,陈强未遵守交通规则,由右转弯车道随意变道至直行车道,正好遇上红灯,没有成功驶入直行车道,车因此卡在了两条车道中间,造成道路交通堵塞。

  因陈强的违章变道,紧随其后的公交车进退不得,公交车司机由此批评了陈强的不文明行为。恼羞成怒的陈强等人,不但没有反思悔改自身的不当行为,反而驾驶小轿车一路追赶该辆公交车。

  在本溪路198号附近,陈强与刘某、陈某趁公交车减速进站时,将白色小轿车拦截在公交车的左前侧,三人冲到公交车前,从车窗外拳击公交车司机,而后又登上公交车,对司机进行拳打脚踢,导致司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该辆公交车也一度停运。陈强等三人被随后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带走。

  后经司法所鉴定,公交车司机遭受殴打造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事后,陈强家属主动赔偿公交车司机3万元,并取得了司机的谅解。

  经审理,杨浦法院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他们的自首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判决陈强、刘某和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私家车越来越多,“路怒”现象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具体表现为司机开斗气车、随意变道、滥用强远光灯、爆粗口等。更有甚者,如本案中的被告人因行车小事而引发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最终换来锒铛入狱的下场。

  主审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四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广大驾驶员出行在外时一定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抵制“路怒”情绪,切不可逞一时之快,做出追悔莫及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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