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因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乘客胡某一时冲动,抽出包中的水果刀刺向司机身体,导致其重伤。日前,杨浦法院一审判决胡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6月4日,胡某乘坐司机王师傅驾驶的518路公交车回家。车行至吉浦路车站,胡某起身准备从专供上客的前门下车,但遭到王师傅拒绝。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当时,胡某因王师傅的阻止未能从前门下车,情绪立刻激动起来,与王师傅发生了争执,并且企图强行摁下前门的开关,但都被制止。胡某停留在公交车前门位置与王师傅纠缠。公交车也因双方争执不下而停靠在路边,两人随即报警。
然而,在等候民警处理期间,胡某准备在公交车上抽烟,王师傅见状,从胡某手中夺下香烟。双方再次发生推搡扭打,胡某从自己的包中抽出一把水果刀刺向王师傅,并逃离了现场。
经鉴定,王师傅的伤势较为严重,达到重伤程度。在法庭上,胡某对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开庭前,胡某家人通过向亲戚朋友筹借钱款,向王师傅赔偿20多万元,并取得了王师傅的谅解。
法院综合考虑到胡某的认罪态度、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