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城事·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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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购物信用卡套现,借款玩出“新花样”
法院:套现部分借贷关系无效

  ■记者 杨晓梅   通讯员 周夏雨

  本报讯 朋友间借钱应急原本很平常,居住本市的李某却玩出了新“花样”,因为自有流动资金不足,他想出了用信用卡在淘宝上和商家联手做虚假购物,完成所谓交易,再让淘宝店主通过支付宝账户将钱转出出借他人的方式,将30万元借给朋友,不料事后朋友赖账不还。这样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吗?日前,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借款案件。

  朋友借钱不还对簿公堂

  事情要从三年前说起。李某和吴某二人系好友。一日,吴某主动提出帮李某炒股,希望李某能给他一笔资金。李某表示自己对股市不太了解,但可以借款给吴某,让其支配。2015年4月20日,吴某如愿获得李某通过工商银行账户转账的5万元资金。

  然而李某没想到的是,这笔借款只是一个开始。吴某开始频繁地找李某借钱。李某看在二人的情谊上,也尽量努力地把手头富余的资金借给吴某,于是在同年5月和7月,分两次打款给吴某,累积金额近20万元。

  之后,吴某又找到李某,信誓旦旦地告诉好友,自己的投资马上会有回报,现在急需再投入一笔,以获得更多利润。可下个月的工资没发,李某实在拿不出更多的流动资金了。

  钱从何来?能不能把下个月的钱提前透支呢?李某想到一个办法。二人找到开淘宝店的朋友方某,希望能通过刷信用卡的方式,让信用卡里的信用额度在这个月变成现金。

  方某同意“帮忙”,李某就利用方某的淘宝店铺,用信用卡购物消费的方式,套现10万余元,再通过方某的支付宝账户向吴某的银行账户转账,完成了借款交付。

  几个月后,吴某所谓的投资回报依然没有动静,李某要求其归还本金,吴某遂补写了一张借款本金30万元的借条,承诺于2016年9月30日前还清。然而时限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讨,吴某也不提归还之事。

  无奈之下,李某向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吴某归还借款本金299113.90元,并支付其以借款本金299113.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套现部分难以认定为借款

  审理中,原告申请证人方某出庭作证。对于原告未将所有借款直接转账给被告,而将其中部分借款通过证人的支付宝账户转账给被告一节事实,方某表示,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转账给被告是朋友间的帮忙,因为其与被告资金往来频繁,且支付宝转账操作方便、免收手续费。

  对于该节事实,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属信用卡套现行为,这个行为受到了法庭质疑,为此,原告补充提供了浦发银行、上海银行等多家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以证明截至2016年4月,原告已将所有信用卡套现的欠款还清,并因此造成了利息损失。对于该节事实,被告在2017年10月16日谈话笔录中表示知晓原告信用卡套现。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其账户向被告交付19475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以及被告在2017年10月16日谈话笔录中的陈述为证,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该部分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原告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

  不过李某利用信用卡套现部分的10万元钱款是否属于借款,法院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关于原告通过证人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交付的104363.90元,因是原告信用卡套现所得,非原告本人所有,且原、被告对此均为明知,故难以认定为借款。原、被告之间关于该部分钱款的借贷关系无效。

  最后法院认定,鉴于原告已经还清信用卡套现的全部欠款及利息,被告应将该部分钱款直接返还给原告。据此,区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9475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94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吴某返还原告李某104363.90元;驳回原告李某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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