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城事·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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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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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杨晓梅 通讯员 黄莺

  本报讯 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区法院对一起销售假冒飞天茅台酒牟利的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因处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被羁押于看守所,故该案通过在线庭审方式开展远程审判,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直播。

  被告人谢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以及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商品、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

  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4日,经事先约定,被告人谢某某明知王某甲(另案处理)所售标有“贵州茅台”品牌的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以人民币1000余元/箱(6瓶/箱,共10箱),共计人民币19000余元的价格购入后再以人民币1000余元/瓶(共60瓶),共计人民币800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乙,并送至王某乙指定的本市一仓库。随后,王某乙通过微信方式支付被告人谢某某部分货款人民币50000元。

  2019年9月11日,王某乙向公安机关提交涉案茅台酒10箱(6瓶/箱)。经鉴定,该批60瓶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被民警抓获。审理中,在家属的帮助下,被告人谢某某向法院交纳人民币1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时辩护人恳请法庭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范围内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谢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综上,杨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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