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至2019年4月间,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李某某指使杜某某、闫某某、余某某、王某河、张某、王某圳、吕某某、李某某等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设立玩具生产厂,专门复制乐高公司创作的美术作品“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进行销售。
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某租赁的厂房内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注塑模具、用于组装模具的零配件、“乐拼”玩具各类包装盒和说明书、带有“汕头市乐拼玩具有限公司”字样的销售出货单、相关电脑、手机以及复制乐高系列的玩具产品等。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乐拼公司的玩具、图册与乐高公司的玩具、图册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经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数量424万余盒,涉及634种型号,合计3亿多元。扣押储存在仓库的待销售侵权产品数量达60多万盒,涉及344种型号,合计金额3050万元。
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在李某某的指使下,形成有组织、系统化的犯罪链条和团伙。该案涉案人数众多、犯罪时间跨度大、侵权款式多样,犯罪数额达到3亿3千万余元,案件涉及的绝大部分仿冒玩具已流入市场,侵犯了知识产权,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李某某等9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认定李某某系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处罚;其余8名被告人系从犯,从轻处罚。■王闲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