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下午,在杨浦区大学路上的一家饭店内,当班经理胡某向店内掌管财务的收银人员索要由其控制的4500元流动资金,谎称要拿到银行化整为零。但事实上,胡某只是将这4500元连同保管在自己手中的1000元备用金一起塞入囊中,到附近的游戏机房进行赌博。之后,胡某回到店内,以5500元被他人骗走,自己将尽快凑钱偿还为由,向收银人员拖延归还流动资金的时间。
临近下班时,胡某还别有用心地向收银员借来了单位保险箱的钥匙,谎称会在次日其轮班休息时,把这些钱如数放至保险箱内。收银员轻信了胡某的谎言,交出了保险箱钥匙,并告知密码。次日凌晨,胡某来到单位门口,以自家钥匙遗忘在办公室为借口,骗得当班主管保管的饭店大门钥匙。进入店内后,他用保险柜钥匙及密码打开柜子,窃走柜内的营业款现金人民币3万余元后逃逸。
店内员工发现上述情况后随即报案。1月14日,胡某将上述钱款退赔饭店。1月16日,他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认为,胡某获取5500元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应以职务侵占定性,但鉴于职务侵占罪的构罪金额需达到1万元以上,因此,检方将这节事实作为盗窃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终,法院判决胡某因犯盗窃罪获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3000元。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饭店员工的工作时间较短,人员流动性较大,工作经验和责任心有待提升,员工相互之间监督意识不强,这些诸多不合理因素,为盗窃案件发生埋下了隐患。为此,检察官向该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在任用管理、财务人员时应选用具有一定工作经历,具有较强责任心的群体,并对员工进行定期审核、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对已任用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职业风险意识的培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人员管理。 ■通讯员俞都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