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民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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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消法》亮点十二
公益诉讼新制度

  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是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使其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这一条规定进一步充实了第三十七条第七款,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实现了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无缝连接,细化了《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实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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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时报民生·社会05公益诉讼新制度 2014-04-15 2 2014年04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