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是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使其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这一条规定进一步充实了第三十七条第七款,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实现了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无缝连接,细化了《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实施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