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为一些交通违规过失,而实施暴力抗拒执法,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不理智行为,责任人该如何承担责任?
近期,杨浦区法院审结了多起暴力妨碍民警执行公务案件,案件被告人有的因不服民警做出的罚款决定便挥刀相向,有的不满交警违章处理结果而产生攻击行为,事后虽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然而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事实,被告人将为自己不理智的举动付出代价: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对其处以相应刑罚。
去年12月,被告人邱某驾驶电动车沿着军工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值勤民警立即上前将邱某拦下,告知由于逆向行使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需依法处以50元罚款。邱某没有意识到自己违反法规的严重性,不但不配合执法,还骂骂咧咧地戴上头盔准备驾车离开现场。值勤民警见状当即将车钥匙拔下,邱某试图抢回车钥匙未果后,顿时恼羞成怒,冲向路旁的早点摊,迅速从摊点的案板上操起一把菜刀,返身挥舞着菜刀朝值勤民警追砍。
“当时我的脑海中浮现出许多生活中不愉快的场景,情绪瞬间就失控了。”庭审中,虽然邱某一再表示自己太冲动,后悔做出不理智的举动,并表示悔改之意,但由于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事实,邱某被依法处以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无独有偶,另一名被告人朱某也因妨碍公务执法,受到法律的严惩。一天,朱某驾驶助动车沿军工路隧道逆向往浦东方向行驶,设卡夜查的交警发现后,示意靠边停车,但朱某置之不理硬闯过检查卡点继续逆向行驶。交警驾驶警车试图将朱某驾驶的助动车截停,但朱某多次绕开警车企图逃离,最终被执勤交警强行拦下。逼停后的朱某非但不听从交警的教育,还大声辱骂并将交警抓伤,态度十分蛮横。就在交警继续对其劝说之际,朱某突然作出令人惊讶的举动:跳上警车车顶来回跑跳、踩踏,导致警车车顶严重凹陷。法官在审讯中得知,朱某曾于十年前因妨害公务被处以罚金,而这一次,他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记者从区交警支队获悉,由于部分市民法制观念淡薄,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辱骂、指责是“家常便饭”,甚至有交警多次在拦截逃逸的车辆中,被沿街拖行数十米远,为保障安全必须联动执勤,执法成本很高。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妨害公务罪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遵纪守法、配合执法是每位公民应尽的职责,莫因小过失酿成大错而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