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法”二字,在古汉语中,原本是诗学上的一句口号。用钱钟书先生的话说,“是要诗人又不破坏规矩,又能够变化不测,给读者以圆转而‘不费力’的印象”,是一种“规律和自由的统一”,是王迈所谓“笔有活法,珠走于盘,而不出于盘”,是要跟事物(主要是自然界)“重新建立嫡亲母子的骨肉关系,要恢复耳目观感的天真状态”。钱先生引注达文齐《画论》里的话说:“画家不师法造化而模仿旁人,就降为大自然母亲的孙子,算不得她的儿子。”
显然,诗学上的“活法”与法学上的“活法”完全不是一码事,前者是指诗人耳目观感上的活泼泼的心态,后者是指法律的活生生的存在状态。但两者也有相通之处:无论是诗人还是法律人,都应将自己的目光直接投向生活,投向现实,作现实生活的儿子而不是孙子。对于诗人而言,是要他保持耳目观感的天真状态;而对于法律人来说,这才能发现“活的法律”。
黄应贵先生在东埔社从事田野调查时发现一则地方性习惯:东埔布农人虽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但他们之间的“交换”,却不是依据市场法则,而是按双方的相对能力来进行。譬如,有人一天可赚一千元,另一人一天只赚五百元。如果前者向后者借了五百元,归还时就要给一千元。反之,如果后者向前者借了一千元,还时只要给五百元。这一习惯并未载为文字,甚至还可能与官方的正式法律文本相矛盾,但它却仍在东埔布农人之间“活着”。
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下会有不同形式的法。贵州苗寨的田野调研材料表明,由于没有文字,许多习惯法就以服饰、诵唱、甚至无字石碑为载体。
苗族有“埋岩理词”和“凿岩理事”的习惯。所谓“埋岩”,表面上看是将一条岩石埋入土中、半露地面,其实却是苗族一种司法和立法活动。栽埋一个“盗窃岩”,就是树立一个盗窃审判的备忘岩,栽埋一个“婚姻岩”、“放债岩”、“财礼岩”等等,都是为以后同类案件树立“先例”。《埋岩理词》唱道:“埋岩在山岭,岩石重千斤,戈阳撬回寨,摆在众人坪……埋岩讲道理,各个听分明……柴山莫乱砍,田地莫相争,房屋莫乱霸,牛羊莫乱擒,瓜菜莫乱摘,田水分均匀,捆绳做一股,埋岩一条心……埋岩顶法理,教子又传孙。”因此,苗民也就将违法称作“犯岩”,寨老要解决纠纷,最要紧的是搞清当事人“触犯了哪块岩”,这不仅关系到适用的法律还关系到审判的地点,盗窃案就到“盗窃岩”前处理,婚姻案当然去“婚姻岩”前解决。埋岩所立石碑虽无文字,但寨老和当地苗民看到石碑自然能回忆起原先的“判例”。具体解决纠纷时,还常伴有“凿岩”的仪式,寨老在先前埋下的那块岩石前,一边唱诵岩规,一边插凿岩碑,边唱边凿、边凿边诵,岩规唱毕了,法律也就呈现了,寨老于是就按照凝结在无字岩石中的先例来判决,真可谓“无字石碑上的法”。在贵州有些少数民族中,至今仍有人习惯于在“岩”前解决纠纷。
苗族还有一种更为生动的法——“穿在身上的法”。苗族服装最主要的法律功能就是标示婚姻集团——“服饰不同,不通婚”。在苗寨,不同类型服装的青年男女,尽管杂居一处,却不通婚姻。雷山县桥港乡开查村同居着“长裙苗”和“短裙苗”共50多户人家,虽不同姓也不同宗,就因服装不同,至今互不结亲。苗族青年男女有“跳花”、“游方”、“玩茅人坡”、“吃姊妹饭”等集会恋爱求偶的传统,在求偶活动中,服装就是通向合法婚姻最直观的指示。
有的法律颁布了,却是死的;有的从未制定颁布过,却一直活着。
关于“活法”,德国法学家耶林有三点重要认识,第一,法律在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会有相应的特定形式。第二,那些不能实施的、仅仅存在于条文中的、束之高阁的法律,是空洞的辞藻,是“死法”。第三,而那些在现实中得以实施的法律才算法律,尽管它们并不表现为法律条文、甚至尚未被人们所察觉,但却是“活的法律”。
“活法”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而不成文的“活法”,只是不必表现为文字而已,并非说它仅仅是纯粹的观念而无需任何载体,以法人类学的观点来看,“活法”可以载于建筑、雕塑、服饰、绘画、音乐、舞蹈、戏剧、仪式,也可以载于人们的习惯性行为。其实生活中,那些“唱在歌里”、“跳在舞里”、“演在戏里”、“穿在身上”的生机勃勃的法,以及那些“鼓楼”、“牌坊”、“石碑”、“雕塑”上千姿百态的法,是无处不在的,只要你将自己的目光移开“文本”,投向“田野”,直接关照人类生活和社会现实,就一定会看到。德国童话作家雅各布·格林说:“法与诗在同一张床上起身。”
(同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