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市民在置换房产时,为实现“零过渡”以节约成本,往往在寻觅新房的同时,才将待置换的房产挂牌出售,用卖房款凑足新购房产的首付款。在此类“连环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居间合同纠纷,中介公司该不该担责?
交易链“断裂”引发定金纠纷
去年底,家住浣纱四村的居民曹先生计划将自己的小套住房置换成“两室户”。于是,他将浣纱四村的房屋在中介处挂牌出售,并委托中介在附近小区留意合适的大套住房。
很快,曹先生就看中了一套浣纱三村的房屋,当天便与房东韩某以及中介公司签下《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曹先生先向韩某支付定金5万元,在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再支付首付款74万元,若韩某到期违约不出售房产,则需向曹先生支付双倍定金,若曹先生违约放弃购买该房屋,5万元定金将不予返还。
签下协议后,曹先生担心如果自己的房屋未能及时出售,会因违约损失定金。中介公司员工得知曹先生的顾虑后表示,如果到时候出现首付款无法到位,会向韩某请求延期支付。”曹先生于是要求中介公司在《佣金确认书》上增加一条,即“如果曹XX一个月内未将浣纱四村的房屋卖掉造成首付款不能到位的,中介公司必须让韩某同意延期支付,直至曹XX卖出自己的房子”。在签下这份《佣金确认书》后,曹先生支付了5万元定金。
一个月后,曹先生的担心变成了现实:浣纱四村的房子没有如愿卖出。因曹先生无力支付首付款,韩某又拒绝延期付款,双方因此未能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韩某收取的5万元定金不予返还。
起诉中介赔偿定金损失
遭受损失的曹先生认为,在交付5万元定金前,已向中介公司及韩某表明了首付款可能无法及时支付的担忧,在得到中介的书面保证后才交付定金,中介公司既然做出了承诺,就理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韩某将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整。
中介公司则辩称,即便《佣金确认书》有约定,也只是对佣金支付条件的限制,且该附加条件是曹先生强行要求并擅自加上的,经办业务员当时只能无奈接受,并非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在得知曹先生无法按期付款后,业务员曾多次与韩某协商,希望他同意延期付款,但遭到拒绝,因此曹先生的损失与中介公司无关。
法院判中介赔偿部分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中介公司称《佣金确认书》中的附加条件是曹先生擅自添加的,但中介公司并未要求划去,并在该份确认书上签字,表示其对该条款约定予以默认,曹先生基于对该承诺的信任,才支付定金5万元,后中介公司没能履行承诺,出售方拒绝曹先生延迟支付首付款,以至没能收回5万元定金。
另外,该项附加约定没有经出售方韩某同意,而且对曹先生实际出售自己房屋的期限未做明确约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曹先生和中介公司各自承担。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合同的履行状况等因素,判决中介公司赔偿曹先生经济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