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同业竞争公司通过官方微博,以新闻链接方式转载谴责声明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在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捏造有损甲公司社会评价的陈述,并将该陈述通过新闻链接的方式在其官方微博中转载,该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正规网站成“非法山寨网”
原告甲数据公司经营一家为公众提供商品比价服务和购物返利的网站,2011年12月下旬,该公司发现网上突然出现大量《山寨返利网谴责声明》的文章。文章称,甲公司经营的返利网站“利用虚假标高返利比例的非法行为诱骗消费者注册,而且消费者常常投诉返利金额拿不到,影响了行业秩序的发展……”此外,还配有“非法山寨返利网站”的黑榜图片,其中包括甲公司经营的返利网站,而该份声明的落款则是乙科技公司经营的返利服务网。甲公司发现,这份声明的网页链接还在乙公司实名认证的官方微博转发。
甲公司经调查发现,乙公司官方微博所发声明中陈述的“虚假标高返利比例、诱骗网民注册”等情况根本子虚乌有。甲公司于是将文章落款网站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擅自捏造、散布涉及甲公司的严重虚假事实,损害了甲公司经营的返利网站的声誉以及乙公司本身的商业信誉,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诋毁行为并发表书面声明消除影响,并要求其赔偿损失1元。
转发链接也构成商业诋毁
庭审中,乙公司负责人承认自己与甲公司所经营的返利网站均属于提供返利与购物服务的网站,两者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但公司并没有在互联网上发布诋毁甲公司信誉的声明,也没有在微博上直接转发文章内容,只是转发了这份声明的新闻链接,而且内容主要是对消费者的警示,不存在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商业诋毁行为。
对于该份捏造虚假事实的声明落款为“乙公司网站”,乙公司负责人再三辩称自己并不是文章的撰写和发布者,在转发新闻链接时,因过失等原因,并没有对所谓“官方声明”中的内容以及落款处标注的“乙公司网站”名称引起足够重视,以至于公众认为声明就是乙公司所发。涉诉后,已主动删除对涉案文章的链接,因此不同意原告主张的道歉及赔偿诉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转载的谴责“官方声明”为乙公司发布。甲公司与乙公司经营的网站均为向公众提供网络购物信息服务和购物返利的网站,属于同业竞争关系。乙公司在谴责声明中表明自己网站是一家严谨和负责任的网站,却指称甲公司网站为“非法山寨返利网站”,但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属于捏造虚伪事实。乙公司进一步将含有上述内容的声明通过其官方微博进行转发,其行为属于“向不特定的公众散布虚伪事实”,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甲公司网站的服务,会使公众对甲公司的服务质量和企业形象产生不良印象,损害了甲公司的商业信誉,使甲公司的社会评价度降低,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商业诋毁。依据相关法律,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诋毁甲公司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刊登声明消除对甲公司造成的影响。一审判决后,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起诉维权应重视证据保全
本案中,甲公司主张涉案微博中的谴责声明为乙公司发布,并提供了《证据保全公证书》,该《公证书》证明乙公司的官方微博发布了与谴责声明相关联的微博,并转发了含有谴责声明全文的新闻链接,且声明的落款为乙公司经营的网站。甲公司就其主张已经尽到了举证义务,足以证明谴责声明的发布与乙公司有关。而乙公司抗辩谴责声明并非由其发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转发了声明的新闻链接,显然应当知晓其中的内容,但其对声明落款未表示异议,表明认可谴责声明的发布者即为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