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近日从杨浦法院获悉,2014年1月1日至今,该院共受理原告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的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纠纷116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10件,被告均被判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了解,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中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2012年3月6日,音集协与权利人滚石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音集协通过权利人的授权独占性地获得了权利人的音乐电视作品在卡拉OK经营场所的放映权、复制权,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使用者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音集协状告两家娱乐公司
日前,音集协诉称,欧辰莱公司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通过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放映的娱乐服务来吸引消费。欧辰莱公司明知对于使用的MV应向该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缴纳音像著作权使用费,但该公司一方面指示已签约门店欠付授权使用费,另一方面在合同到期后拒不续约,且指使新开门店不签订授权合同。对于欧辰莱公司及其下属门店继续使用MV的行为,音集协主张侵犯了MV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
音集协认为,作为共同被告,欧莱公司实际上是欧辰莱公司的门店之一,接受欧辰莱公司连锁式的统一经营管理。因此,音集协主张欧莱公司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侵权后果应当由欧辰莱公司与之承担连带责任。
音集协请求法院判令欧莱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从点唱系统中删除被侵权的MV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欧辰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两家娱乐公司被判赔4.9万元
面对指控,欧辰莱公司和欧莱公司均称因为音集协不能提供授权作品登记表和正版曲目歌库,所以未继续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在涉案的152部MV作品中,8部视频画面中除了出现滚石logo外,还有第三方权利人的logo,不能证明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还有音集协作为证据提供的90部视频,每部视频只公证了几秒钟,无法证明也无法推定被控侵权作品未被录制的画面、词、曲与授权作品一致,证明效力不足。
欧辰莱公司还指出,欧辰莱公司与欧莱公司仅存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两家公司不存在使用同一曲库的事实。两家公司是独立经营主体,各自独立核算,不应对欧莱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提供授权作品登记表和正版曲目歌库是著作权人滚石公司的义务,并非音集协对两家娱乐公司的合同义务。音集协已将取得授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在官网上公示,因此是否提供授权作品登记表和正版曲目歌库不影响音集协依约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授予的权利。
8部视频虽出现第三方的logo,但欧莱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控侵权视频是经著作权人授权放映并从合法的出版物中复制而来,也未能证明第三方“权利人”的客观存在。而根据音集协提供的证据,已经足以认定这8部MV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对于未完整公证的90部视频,已公证的内容明确两者是一致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对外经营的KTV提供顾客点播的MV作品应具有完整连贯性,欧辰莱公司和欧莱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经营场所内播放的涉案MV作品的视频画面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不同,因此两家娱乐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欧辰莱公司网站信息显示,两家娱乐公司使用了统一的预约电话、统一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发行统一的储值卡,使用同一手机APP程序点歌切歌。欧辰莱公司官网上将欧莱公司列为门店之一。因此,法院认定欧辰莱公司对欧莱公司的经营存在统一管理、连锁经营的情形,应对欧莱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令欧莱公司停止使用并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4.9万元,欧辰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多管齐下保护知识产权
2014年1月1日至今,杨浦法院共受理原告为音集协的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纠纷116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10件,被告均被判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官提醒,面对MV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窘境,要念好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字诀”。
一是优化曲库管理制度。鉴于MV作品在我国正式出版发行前均需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单曲登记,获取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编码),建议运用ISRC编码优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运行中的曲库管理环节。
二是强化许可使用协议管理。建议由文化管理部门牵头,召集MV作品权利人代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KTV行业组织、律师、法律专家等共同研究制定许可使用示范协议。
三是集中调解促成共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的纠纷调解作用,并在调解中加强法治宣传,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