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某知名房产中介通过与卖方签订独家委托居间协议的方式垄断房源、哄抬房价的做法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签订《房地产独家委托协议》到底有哪些潜在的法律风险?近日,杨浦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房东与房产中介签订限时独家委托协议后,未能签定正式买卖合同,中介以卖家严重违反约定为由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件。
为了置换房子,王某和某房产签订了一份限时的《房地产独家委托出售居间协议》,打算将杨浦区的一处住房以不低于295万元的价格出售。委托期限从2015年5月17日起至同年8月17日。该房产公司作为独家受托方,向王某支付了定金1500元。合同约定如果成功,王某返还1500元并支付佣金。如未成功,王某则无需返还定金1500元。由于王某独家委托某房产出售房屋,《居间协议》特别约定卖方不得在独家委托期限内自行出售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出售该房屋。王某也不得拒绝接受等于或者高于委托价的购买要约,否则承担双倍返还1500元的责任。签订上述协议后,该房产多次向王某推荐客户前去看房,并在网站、橱窗上优先推荐这套房屋。
该房产公司在法庭上称自己推荐的一位客户愿意以295万元购买此套房屋,但是王某却拒签售房合同,多次置之不理中介的配合要求。该房产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约定,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王某则辩称中介确实介绍过人来看房,他与下家也就房屋总价达成共识。但是下家房款支付周期过长,七月份要出国的王某没有时间处理此事。王某主张自己并非故意拒绝交易,不愿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该房产公司提供过服务,王某同意返还已收取的定金1500元,并支付劳务费800元。
经调查,《房地产独家委托出售居间协议》并没有对房款支付方式、房屋交付、房屋产权过户等交易条件进行约定。法院认为,协议没有对除房屋最低总价之外的其他交易条件进行约定,对此卖方就房屋交易过户、房款支付方式等具体交易条件享有与购买人协商,并自愿达成买卖的权利。因此,王某对房款支付方式提出异议的行为不属于违约的理由。鉴于王某自愿返还定金和支付劳务费,法院予以准许。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在独家委托居间协议中,房产中介通常需要支付卖方一笔钱款作为定金,卖方则不得在独家委托期限内自行或委托其他中介出售房屋。若委托期限内达成交易,卖方退还定金;若未达成交易,卖方有权没收定金。为了尽可能避免法律纠纷,保护双方的利益,房东和中介都应该对房产中介草拟的独家委托居间协议是否对房屋总价、房屋交易过户、房款支付方式、户口迁出等具体事宜进行确认。卖房者也需理性看待楼市,对自己的房产进行合理估价,审慎签订独家委托居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