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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办法》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公积金

  为切实帮助困难企业降本减负,增强企业活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操作细则的通知,新政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是在结合本市科创中心建设、营造良好创业就业环境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困难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流程、申请期限等方面作了规定。特别针对小微企业在初创阶段的特殊困难,放宽了小微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的适用条件,明确单位可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办法》明确,符合下列有关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微企业。

  根据《办法》,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具备的条件是: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办法》同时明确,未经审批同意而逾期缴存、少缴的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困难企业在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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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2 2016年07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