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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调查,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已被业务主管单位撤销前置审查批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取得联系,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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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浦区民政局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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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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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7-08-15 2 2017年08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