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民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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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常识(五)

  1、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应该对哪些人采取保护措施

  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

  2、办理黑恶犯罪案件中的寻衅滋事如何界定“多次”

  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

  3、涉黑类犯罪主要类型?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恶势力组织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5、恶势力的基本特征

  犯罪主体多样性:一般为三人以上。

  组织形式稳定性:经常纠集在一起。

  行为方式特定性: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作恶。

  社会危害严重性:多次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6、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本质特征。

  7、黑恶势力是如何发展演变

  实践中,黑恶势力发展一般有一个演变过程: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8、城市城区打击重点

  重点打击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调查公司、咨询公司等为掩护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以及专门受雇他人从事“造势摆场”“摆平事端”的“地下出警队”或“黑保安公司”。

  9、农贸市场打击重点

  重点打击欺行霸市、扰乱经营秩序的“菜霸”“市霸”等。

  杨浦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邮箱:

  ypzfw@126.com

  举报地址:杨浦区惠民路800号1911室,邮政编码:200082

  杨浦公安分局举报电话:22170354(工作日8:30-17:30)

  举报邮箱:ypshce110@163.com

  举报信箱:上海市杭州路903号,邮政编码:20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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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时报民生·社会0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常识(五) 2019-04-18 2 2019年04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