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民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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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替考 被判处拘役两个月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均系犯罪行为

  ■记者 杨晓梅 通讯员 邵阳

  本报讯 公平是考试选拔的生命线,但有人却起了“钻空子”的邪念,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不仅破坏了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且最终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近日,杨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代替考试罪案件,拥有大学本科学历的“90后”雷某因受朋友所托,持他人身份证、准考证参加2018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雷某因此获刑。

  2018年10月,张某(另案处理)本应参加2018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但却动了找人替考的念头。张某遂找到其下属沈某(另案处理),以“工作安排冲突又不愿缺考”为由让其想办法找人帮忙替考,并承诺“不需要保证分数,只要不缺考就行”。沈某遂找到其朋友雷某,请他帮忙替张某参加考试。抱着侥幸心理,雷某答应替考。

  2018年10月27日,雷某持张某的身份证、准考证进入本区某考场替其参加考试。雷某本以为能瞒天过海,却未曾想监考老师在考场巡视时注意到其年纪与身份证、准考证上的年纪明显不符,遂起疑心。监考老师向雷某询问了出生年月、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雷某均无法准确回答,替考一事因此暴露。后雷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杨浦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雷某当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表示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法院认为,雷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应予处罚。因其系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判决雷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外,找人替考的张某和为张某找人替考的沈某也将另案受到相应的处理。

  法官提醒,替考并不仅仅是道德或纪律上的问题,更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均系犯罪行为,切勿因一时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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