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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的温度

  ■王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近日正式实施。这次修法亮点颇多,特别是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我国法律条文里首次提出的“首违不罚”,彰显了人文温度,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好体现了“能不罚就尽量不罚或少罚”的现代法治原则。

  首次违法的现象在社会上比比皆是。比如,一些初次创业者,因不熟悉税法或不懂财会制度,账簿不合规、漏报应纳税,对于“首违”情况,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在责令改正后不予处罚。但是,实施“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法律要件且缺一不可:其一是初次违法,其二是危害后果轻微,其三是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近来网民议论较多的是机动车压线变道、黄线停车等,是不是也适用于“首违不罚”。一种意见认为,树立牢固的交通法规意识,是每个驾驶员应尽的责任,况且,行车注意瞭望也是一项基本的交法操守,不存在“首违”的情况。第二种意见认为,现在路况复杂,有些违章实属对道路的不熟悉,应该人性执法。对此,深圳的经验值得参考。该市对驾驶机动车“首违免罚”的情形规定了以下几条: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24个月内,该机动车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没有被扣车、拘留等,且数额在500元(含)以下。

  作为一项非常有益的制度创新,“首违不罚”不是让人抱有侥幸心理或干脆以此做“挡箭牌”逃避法律处罚,也并非背离法律规定的一味纵容,而是顺应法治精神的合理包容,属于运用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手段的执法。这既有助于减少抵触情绪,也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降低遵法成本。

  另一方面,进一步细化哪些是“首违”、哪些可“不罚”又显得尤为重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统筹推出一批“免罚清单”。这是出于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让罚与不罚更具程序公正性。(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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