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天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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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上海市审计条例》

  《上海市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9月26日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颁布和施行的重要意义《条例》作为本市第一部地方性审计法规,是本市审计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对于强化审计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和公共财政“卫士”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更好地推进依法审计的需要。随着审计监督的广度、深度和难度不断加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财政、金融、企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领域的审计监督以及对审计结果的报告、公布、移送等规定还比较原则。这些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对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比较原则的规定进行细化、补充,以满足新形势下本市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二是更好地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审计工作的战略定位,要求本市审计机关围绕政府中心工作,更加注重开展绩效审计、资源环境审计,以及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审计工作。为了保障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本市迫切需要对上述审计工作内容作出创制性规定。三是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职的需要。多年来,本市审计机关在审计领域的拓展、审计内容的深化、审计方法的创新以及审计整改、审计结果公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已经积累的成功经验,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固化和制度化,以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实现本市审计工作全面科学发展。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七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审计事项和内容、审计程序和权限、审计结果和整改、审计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审计事项内容

  一是针对本市实际情况,将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的审计纳入审计事项范围,为本市审计机关加强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监督,更好地服务于“走出去”战略提供法制保障;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审计事项范围,以适应本市住房公积金规模和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管理要求日趋严格的需要,更好地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将对财政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纳入审计事项范围,为发挥专项审计调查从体制、机制、制度及政策层面揭示和反映问题的作用提供法制保障。

  二是在明确建设项目审计的重点内容和延伸调查范围的基础上,规定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涉及工程价款的,以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关于工程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作为审计的基础。

  三是规定对涉及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当专门开展绩效审计;明确了开展绩效审计的重点审查内容、绩效审计评价依据的来源,并规定审计机关选择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时可以听取有关方面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四是明确审计机关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和生态治理工程、节能减排资金的,可以专门开展资源环境审计。重点审查资源环境保护事项相关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效果。

  (二)创新审计方式方法

  一是规定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数据接口应符合标准要求,以保证审计机关能够顺利采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电子数据。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在相关重要领域实施联网审计的义务,以保证联网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赋予审计机关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的权利,以督促被审计单位确保信息系统的有效和安全。

  二是明确了采用跟踪审计方式的审计事项范围,并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阶段性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在最终的审计报告中反映已发现问题的审计整改情况以及尚未整改的问题,以促进审计整改工作。

  (三)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一是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制度,明确将绩效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的法定事项之一,并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考核和行政问责的参考依据。

  二是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制度和机制,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明确了审计机关检查了解审计整改情况的4项主要内容;明确要求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督查机制,对被审计单位未整改或者未完全整改的事项,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问责等措施。

  (四)加强审计工作保障

  一是对乡镇财政审计人力资源保障作出了规定。规定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的审计工作,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对乡镇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是对开展审计工作的信息保障作出了规定。明确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负有按照规定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电子数据和信息系统技术文档等资料的义务。

  (五)完善审计协调机制

  一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时,可以行使提请协助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二是明确了审计机关依法移送事项,并规定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三明确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义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将审计机关提请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

  (六)规范审计公布公示

  一是明确了审计结果公布的途径和主要内容。

  二是规定了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的基础上,规定审计机关开展其他审计,也可以进行实施审计的公示。

  (七)加强审计工作管理。

  一是对完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行为准则作出了规定,增加了勤勉尽责,保持职业谨慎等审计行为准则内容,细化了保守秘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审计人员回避制度。同时,增加了“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和“建立审计人员交流制度”两个方面的内容。

  二是对加强审计质量控制作出了规定,规定审计机关实行从审计组成员到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并明确了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对完善审计项目计划编制作出了规定,特别规定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可以听取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增强审计项目计划的科学性、可行性,促进审计工作科学有序运行。

  四是对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受聘人员的条件、受聘的业务范围、受聘人员参加审计业务的执业要求。

  (八)区分审计双方责任

  一是对审计机关的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作出了区分,对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作了总括性规定,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内部控制、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责任作了规定。

  二对有关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以及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

  《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对依法审计提出了新的任务,明确了新的要求,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上海审计工作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是实现上海审计工作全面科学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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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时报天下·文化08学习贯彻《上海市审计条例》 2012-12-04 2 2012年12月0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