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区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生产假冒烟酒注册商标标识的A公司罚金4万元;判处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罚金1万元;判处员工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5000元。
A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从2011年6月开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公司实际经营地的厂房内,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组织员工生产假冒“茅台”、“芙蓉王”等烟酒类商品的注册商标标识,员工叶某明知是伪造标识仍积极参与。
在市公安局组织的一次清查行动中,查缴A公司生产的假冒商标标识共计16万余件,以及非法印制注册商标的金属模板16块等,落网的李某、叶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此后,A公司和两名嫌疑人分别预缴罚金4万元、1万元和5000元。
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A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法定代表人李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员工叶某系直接责任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对A公司、李某、叶某三被告予以惩处。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严重侵犯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鉴于被告能如实供述罪行,并预缴了罚金,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