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并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征集、梳理、分析信访人对社会公共事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奖励。
律师解析:增设对“建议、意见”类信访处理的规定,通过强化信访工作参政议政功能,进一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和支持群众以各种方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献计献策。
第二十八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听证程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律师解析:规定了听证可适用于信访程序。强调听证是查清事实、平息纷争的重要程序,体现了信访工作公开化、透明化的导向。条例对听证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信访人的知情权,提高信访工作的透明度。
第九条:有关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可以受国家机关邀请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代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律师解析:近年来,市信访办先后引入律师、社工、心理咨询师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自治组织和热心群众工作的老党员、老干部等社会力量参与信访接待、案件审核、信访听证、协调疏导等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受理程序终结:(一)经行政机关复核完毕的;(二)经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核查完毕,且核查结果经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审核同意的。
律师解析: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等行为影响社会秩序,占用了大量的行政资源。上海通过建立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制度,终结了一批无理诉求的信访人。引导信访人回归理性,推动矛盾解决。这一制度在遏制无理重复信访、节约工作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