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难”历来是法院审理案件程序中的普遍难题之一。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电子送达方式”的规定,送达方式的多样化已成为趋势。
为落实该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部分基层法院试点推行“12368”短信平台。杨浦区法院作为首批试点法院之一,于去年8月起尝试运用该平台,一年多以来,已取得初步成效。
开庭传票半小时送达
8月12日上午,区法院民一庭的陈法官编辑短信通过“12368”平台向当事人发送开庭传票:“本院受理李某甲与李某乙等四人的(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号法定继承纠纷,现通知你于2013年8月13日下午14:30至河间路29号杨浦区法院第三法庭开庭。收到请短信及时回复。如有异议请联系:××××××××。”编辑好短信确认无误后,点击“发送短信”,平台立即显示“短信正在内网发送中”。
陈法官向记者介绍说,这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法院已经在几天前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四名被告送达纸质传票,却收到其中三名被告的“快递改退回单”,因被告人在外地,无法签收快递而被退回。第二天就是开庭日,若不能及时告知被告开庭时间和地点,案件审理进度又将被拖延。于是,陈法官就立即通过“12368”短信平台向三名被告复送电子传票。
30分钟后,平台显示短信状态为“已发送”。数分钟后,陈法官的审判管理系统上提示有“未读的回复短信”,点击查看后,发现三名被告均回复已收到短信,表示会如期参加庭审。至此,陈法官打印出短信回复回执,通知书记员第二天的庭审按期进行。
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自去年8月试行“12368”短信平台以来,区法院共通过短信平台向210名当事人发送短信、送达各类通知(传票)等(电子)诉讼文书共计1689条。
“链式流程”科学规范
“12368”是经国家通信管理局批准的法院系统专有公益号,专门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诉讼综合服务的短信平台。自去年被市高院确定为“12368”短信平台运行试点后,区法院高度重视,明确由办公室与审管办共同负责,在试点运行前期做了充分的调研、筹划与相关准备工作,并制订了《关于适用短信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若干意见(试行)》。
据介绍,为确保短信发送的有效性,在原告立案及被告首次到庭时,法官会向当事人宣传运用“12368”短信平台发送诉讼文书的法律依据和优势所在,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确认其手机号码,并要求在含有短信送达方式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然后,区法院依据预留的手机号,在开庭前适当时间通过平台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手机发送开庭传票或调解通知等电子版诉讼文书。
那么短信送达是否能达到与传统送达方式一样的效果?据了解,以送达开庭传票为例,在当事人知晓并同意短信送达方式的前提下,审判人员向受送达人发出电子传票时,一般要求其及时回复信息。一旦其收到短信并回复确认电子开庭传票内容,若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即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缺席审理,从而能够达到与传统纸质传票一样的送达效果。
在后期环节上,对于接收人按照要求及时反馈收到电子版诉讼文书的,审判人员通过短信平台及时查询,打印回执并归入卷宗;对于收到电子版诉讼文书没有及时反馈的,审判人员将及时跟踪,通过电话或其他形式督促其反馈,确保“链式流程”科学规范。
小平台发挥大能量
“12368”短信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送达方式,相对传统纸质送达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已经显现出“便捷、高效、安全、低成本”等优势。接收人一般在30分钟左右即可通过手机获取信息,节省了送达时间。同时,由于送达内容设计成固定格式的模块,法官只需填充案号、当事人姓名(名称)及案由等,一般不会出现纸质文字校对的差错,从而提高了文书的送达质量。
据记者了解,在司法办公成本日益增加的今天,短信送达能够大大降低送达成本。就司法邮政专递而言,本市邮件每件20元,市外邮件每件40元,基层法院不少案件受理费仅50元或者100元,如需送达两次以上,仅邮寄费用就超过案件受理费。而“12368”短信方式送达,每条短信资费仅0.1元,该平台的推广应用大幅降低了送达成本。
此外,短信送达的电子版诉讼文书,一经平台发送后,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任意修改和删除,保证了送达行为的真实性、权威性。为确保安全性,区法院配备专人对信息发送内容和流程等进行监督与管理。相比司法邮政专递送达而言,短信平台免去了邮局这一第三方投递角色,由法院办案人员与接收人直接交流,从而避免了邮寄送达实践中常见的邮件丢失等现象,提高了送达到位率与司法公信力。
电子送达方式代表了与科技发展及国际立法趋势相适应的发展方向,与其他传统送达方式相比,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区法院经过一年多的试点运行,已逐渐让当事人接受并愿意使用“12368”短信平台,诉讼当事人甚至会主动提出希望通过短信平台接收电子传票。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完善该平台的应用与管理,借科技之便畅通司法送达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