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由原告张某递交的15张借条累计总金额48万元的诉讼请求,在其曾经的好友——被告年某到案后,最终以庭外和解结案,结案标的仅3.2万元。
在法官主持下,原告与被告双方在这起特殊的官司中,各自意识到自己在借贷案件中所犯的错误,接受了一堂关于诚信与友情的“人生课”。
十五张同数额离奇借条
今年3月,原告张某具状起诉至区法院,称在三年的时间内,不断借款给好友年某,用于开展公司经营业务。每次拿到款项后,年某均出具借条。三年来,自己累计借给年某48万元。当自己要求年某归还这笔借款时,他却不再接电话。张某称,自己曾到年某家寻找,却发现已经人去楼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年某归还借款48万元并支付利息2.3万元。
主审法官在组织开庭之前,阅读卷宗材料后发现了其中的疑点:年某虽然在三年内不断写借条给张某,累计达到十五张,但每次的借款金额均为3.2万元。如果不是出于某种非常特殊的借款需求,这样不断重复借取特定非“整数”金额显然不符合常理。凭借多年审理民事案件的经验,主审法官认为,本案另有内情的可能性极大,当务之急是找到被告年某,核实事发经过。
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区法院的传票等法律文件发放到张某提供的年某的联系地址,结果因无人签收而退回。按照诉状上记录的年某电话联系,对方自认是年某但称自己外出,无法赶到法院处理诉讼事宜。
神秘失踪的被告否认巨额债务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下落不明不利于查明事实、公正审理案件。因此法院一般在被告传票送达不到的情况下,仍然会想尽办法寻找被告。而民间借贷类案件与离婚类案件明显不同在于,要求原告提供除被告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之外的密切关系人的联系方式,显然很不现实。
主审法官尝试从外围了解被告年某的居住情况,通过社区法官向原告张某提供的年某联系地址所在小区居委会发出调查函。反馈结果为年某的户籍早已从该小区迁出,他本人也长期没有在原小区居住了。不久,张某
又提供了年某的户籍情况证明,而按照户籍证明中的地址将诉讼文件寄出后仍遭退回,案件一时陷入被告“神秘失踪”的僵局。
难道案件只能在公告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寄希望于原告如实陈述案情吗?主审法官再次拨通年某的电话,告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偿还48万元。
得知这一消息,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的年某急了,声称自己仅向原告借过3.2万元,因资金紧张不能及时还清,所以过一段时间就重新写一张借条给对方。因为俩人是朋友关系,出于信任,之前所写的借条并未收回。
法官严肃告知年某,仅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不能确认是否被告本人,所以他的陈述不能作为案件被告方的答辩。若要查清事实,还需他本人亲自到庭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否则根据目前案件的现状,很可能对他不利,年某这才答应法官按时参加庭审。
友情危机缘起诚信缺失
原来,年某三年前曾向原告张某借款3.2万元,言明一个月后即归还,谁知这一拖就拖了好几年。每次原告向他催讨,他总是找各种理由搪塞,并态度良好地重写一张借条,在借条中确定新的还款期限。渐渐地,张某的手中就积攒了十五张借条。最终,年某见原告越逼越紧,索性玩失踪试图赖账,这一行为让张某非常气愤。
被告年某无视信誉缩头躲避不肯履责,原告也悄悄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年某每次重写借条确定新的还款期限时,并没有收回之前的借条,也未在借条中注明“之前所书借条全部作废”等字样,原告觉得可以用这些借条“做做文章”。于是起诉至法院时,张某故意夸大借款金额,试图以反复书写的借条数额累加,误导法院认定不存在的巨额借款事实。庆幸的是,主审法官从阅卷之初就发现端倪,并锲而不舍地追踪被告线索,才使这起案件的真相水落石出。
开庭当天,年某按时到庭。原告张某见年某露面,便清楚依法庭审判不会出现自己希望的结果,遂向法庭申请与被告庭外协商。很快,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商结果:由被告年某在一年内分期归还原告张某3.2万元,双方无其他争议。
由于张某的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并且向法庭深刻检讨承认错误,年某也表示不再追究。主审法官在对原告作出严肃批评教育后,确认了俩人达成的庭外和解协议。
法官提醒
参加庭审是案件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很多案件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会因为做了“被告”感觉似乎人格被贬低,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愿至法院参加诉讼。事实上,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事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是地位平等的诉讼当事人。
还有部分当事人确定案件审理的结果对自己不利,干脆躲起来拒绝签收法院的诉讼文件、拒接法官的电话,试图以此规避法律责任,这也是不现实的。而且正是因为被告的缺席,使其失去陈述自己意见、提供相应证据的机会,法庭将在综合考虑原告的陈述,以及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下判,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待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在庭审阶段避不见面的被执行人会宣称自己缺席庭审造成相关利益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已经生效,即使被执行人所述情况属实,也需要经过相关程序才能恢复事实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