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城事·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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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期间门口摔伤 物业担责

  ■记者 周琳

  本报讯 年近六旬的吴女士在外就餐期间,经餐厅后门前往公用卫生间,因地面湿滑,不慎在卫生间门口滑倒,造成股骨骨折。吴女士于是将经营餐厅的餐饮公司以及负责场地管理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各类损失共计30余万元。近日,杨浦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吴女士摔倒的区域不属于餐饮公司的管理范围,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能确保场所安全,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去年年初,吴女士与家人一起到荆州路上的一家餐厅就餐。期间,吴女士准备洗手,服务员告诉她餐厅内没有独立卫生间,需至餐厅外的商场公共卫生间。当吴女士从餐厅后门行走至门外通道处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吴女士瞬间感到一阵撕心裂肺的疼痛。后经医院诊断,吴女士的左股骨颈骨折,已经达到八级伤残认定标准。

  事后,吴女士要求调看通道内的视频监控。监控视频显示,吴女士在走出餐厅后没几步就摔倒了,而就在吴女士摔倒前几分钟,一名保洁员正在通道内用拖把清洗地面,之后湿滑的地面上并未放置警示标志。吴女士认为,自己摔倒的通道区域虽在餐厅门外,但仍属于餐厅的管理范围,同时摔倒处的通道区域由物业公司负责保洁,因此餐饮公司与物业公司均应当对自己的摔伤承担侵权责任。吴女士依此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和单位,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而吴女士摔倒的区域并不属于餐饮公司的经营范围,餐饮公司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吴女士摔倒之前曾有物业公司的保洁员用拖把清洗过地面,但未竖立警示标识,根据判断,吴女士的摔倒应为地面湿滑所致。物业公司作为公共通道的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吴女士意外受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吴女士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在公共场所倍加注意安全。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吴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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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时报城事·三区03就餐期间门口摔伤 物业担责 2014-11-04 2 2014年11月0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