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乌龟是一种常见的宠物,而居民王桦(化名)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因为购买、饲养稀有龟类,导致触犯刑罚吃了官司。近日,区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处罚金2000元。
2013年初,王桦在一商贩处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豹纹陆龟和印度星龟各1只。两个月后,王桦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居住地查获豹纹陆龟、印度星龟各1只。经鉴定,豹纹陆龟、印度星龟属《华盛顿公约》(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保护动物,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标准管理。
王桦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不清楚购买的是国家保护动物,纯粹是出于对小动物的喜爱,并不是为了牟取利益。
但公诉机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的陆龟均属于保护动物,且一般的乌龟是几元钱一只,而被告人购买的乌龟价格高达数百元,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购买的乌龟与众不同。
公诉人还指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不需要被告人有违法性认识才构成犯罪,因此王桦购买豹纹陆龟、印度星龟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41条。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桦向他人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王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据悉,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明确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其中“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目的的购买行为。因此,市民购买宠物时,一定要事先了解宠物的品种,尤其是对价格不菲的宠物,最好对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再作决定,避免因“不知”而误入犯罪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