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既然老丁态度这么诚恳,那么希望法院能考虑他年事已高,对他给予最轻的刑事处罚,我们以后还继续做好邻居……”近日,在区法院调解室里,居民刘老太对被告人丁老伯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主动恳请法官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他从轻处罚。
半年前,丁老伯因言语不和出手打伤刘老太,面临刑事处罚制裁;如今,这对“冤家”握手言和,这是该院探索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后出现的新变化。
耐心调解促双方和解
丁老伯与刘老太同住一个小区,曾任小区业委会委员。2012年,刘老太与丁老伯在物业维修等问题上有分歧,意见不一而产生嫌隙。
2013年4月的一天,丁老伯在小区里遇到了刘老太,两人言语不和之下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情急之中丁老伯甩了刘老太一巴掌,并揪住了她的头发。在两人推搡之间,刘老太感觉胸口一阵疼痛,体力不支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院方验伤,刘老太面部受到外伤,并有多根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鉴定结果构成轻伤。之后,丁老伯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原本没有什么深仇大恨,被告人丁老伯对刘老太实施伤害行为系因日常口角引起,而且他已70多岁高龄,故意伤害的主观恶意相对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后,希望通过刑事和解来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对立情绪,从而消除怨恨、最大程度化解矛盾。
在与丁老伯的谈话中,承办法官对其不理智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设身处地为他分析眼下处境:年逾七旬、身体状况不佳,如能通过履行民事赔偿取得刘老太的谅解,即可依法从宽处理。丁老伯听后,对自己的鲁莽行为表示悔意,并表示愿意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希望得到被害人谅解。
“你们两家人同住一个小区,抬头不见低头见,要是关系弄僵了,今后两家人结了仇,极有可能陷入没完没了的怨恨中……”在做通丁老伯的思想工作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刘老太促膝长谈,在分析利弊并转达了丁老伯的歉意和赔偿意愿后,原本坚决要求“从严处理”的刘老太不再坚持,愿意接受法官的调解。庭审前,刘老太在众人面前接受了丁老伯的真诚道歉,并就原本约定的6.5万元赔偿款,主动提出免去5000元的零头,双方在法庭上握手言和。
由于丁老伯真诚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刘老太的谅解,考虑到他年逾七旬,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区法院判决丁老伯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严把“谅解”与“惩罚”关口
2013年以来,区法院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侵犯财产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案件,积极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在被告人真诚悔罪后,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谅解,促成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努力减少社会对抗,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据统计,近两年以来,区法院通过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累计达成刑事和解案件42件。去年全年,被害人及其家属获得赔偿经济损失合计近170万元。
“在部分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而导致伤情延误治疗,日后生活缺乏保障的情况经常发生,我们也能体会到被害人和家属在这种情况下的无奈,新刑事诉讼法设立刑事和解程序,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的现实状况。”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敏说,“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对通过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实行从宽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能有效减少社会对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当然,刑事和解程序绝不能与“花钱买刑”划上等号,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等情况,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采访中,李敏强调,实际操作中,承办法官会严格遵循刑事和解程序立法目的,谨慎审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条件,把好“谅解”和“惩罚”关口,对适用刑事和解的效果进行预判,对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案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对于法律明令禁止刑事和解的类型,绝不予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