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专题·经济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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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第三次
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上海市杨浦区统计局
上海市杨浦区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6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本区于2013年与全市同步进行了第三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的对象是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普查,摸清了本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了本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普查数据通过了全市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杨浦区统计局和上海市杨浦区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上海市杨浦区第三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予以公布。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现将第一号公报发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本区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4584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424个,增长10.8%;法人单位分支机构3372个,增加675个,增长25.0%(详见表1-1)。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4490个,占30.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852个,占12.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317个,占9.0%(详见表1-2)。

  2013年末,本区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3283个,比2008年末增加1389个,增长11.7%。其中,内资企业12908个,占97.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59个,占1.2%;外商投资企业216个,占1.6%。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196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5%;私营企业10979个,占82.7%(详见表1-3)。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本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23421人,比2008年末增加58090人,增长15.9%。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建筑业67634人,占16.0%;批发和零售业54655人,占12.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7846人,占11.3%(详见表1-4)。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本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6726.4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30.9%,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69.1%。

  四、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91.1%,比2008年末提高了0.7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2.9%,下降了0.8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6.0%,提高了0.1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2.0%,提高了0.5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4.0%,下降了1.1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4.1%,提高了0.6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11.5%,比2008年末下降了3.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8.5%,提高了3.5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26.0%,比2008年末下降了4.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74.0%,提高了4.4个百分点。

  2013年末,本区街道(镇)法人单位数名列前6位的依次是:五角场街道、大桥街道、五角场镇、四平路街道、江浦路街道、平凉路街道,这六个街道(镇)的法人单位占75.1%,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74.9%(详见表1-5)。

  五、个体经营户情况

  2013年末,本区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8526户,从业人员20414人。其中,第二产业167户,占2.0%,从业人员390人;第三产业8359户,占98.0%,从业人员20024人。

  本区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6126户,占71.9%;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142户,占13.4%;住宿和餐饮业651户,占7.6%(详见表1-6)。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4、从业人员:

  是指2013年12月31日在第二、三产业单位(或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在岗的从业人员。

  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期末实有人员数。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5、企业资产总计:

  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6、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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