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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冤纠错集体讨论
不能掩盖个体责任

  ■王云帆

  公安部近日下发文件,就侦查阶段防冤纠错提出了若干举措。其中“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积极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以及“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颇为引人注目。

  证据收集向来是公安侦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虽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是侦查终结的条件,但在“侦查中心主义”占了主导地位的那些年,公安眼中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似乎总和检法两家存在一些距离。本来“公检法”三机关应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只要制约功能有效发挥,公安以证据收集的低标准所生成的冤纠错案还是有希望在检法环节得到矫正的。但在公安主宰刑事司法的年代,检察院和法院往往无法对抗公安前置的“破案”程序。十八届四中全会从问题导向出发,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在防冤纠错上,除要求各地公安部门“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之外,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追究体系同样重要。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说起来容易,可在高度行政化的公安体系内,一宗个案往往牵连着一连串的参与决策者。就拿这次公安部下发的文件来说,提出“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交付集体讨论,可错案究责又强调权责一致、过罚相当。个中逻辑的断裂,仍需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调整来弥补。(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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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4 2 2015年03月2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