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民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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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摔伤未治疗 再次摔伤难获赔

  ■记者 周琳

  本报讯 日前,市民高小姐参加了上海C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旅行,在景区宾馆,高小姐意外滑倒,导致腰部和腿部受伤,但高小姐没有前往当地医疗机构就诊。

  回沪时,在乘坐电动扶梯时,由于脚伤无力,高小姐连人带行李从扶梯上滚落。经医院诊断,高小姐腰椎滑脱受伤,伤情严重。

  高小姐认为,自己在旅行途中受伤,由于初次受伤时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导致在地铁站台内的自动扶梯上再次摔倒,要求C旅行社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C旅行社对高小姐参加九寨沟旅行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强调在行程结束时,并未获悉高小姐受伤的信息。高小姐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在初次受伤中到底受何种伤,以及到达何种程度,因此,旅行社无法认可高小姐受伤的事实。

  对于高小姐的第二次受伤,由于行程已经结束,高小姐也已经离开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因此该次受伤不在旅行社服务范围之内。鉴于上述情况,C旅行社认为不应承担高小姐受伤的责任。

  保险公司则辩称,高小姐坚持以旅游合同起诉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不是旅游合同的合同一方,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第一次受伤,高小姐提供的证人虽然书面证明她在游黄龙景区期间受伤,但是高小姐没有到医疗机构就诊,无法确诊其受何种伤以及受伤的程度,也无法确认她再次受伤与初次受伤有关联。关于第二次受伤,高小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并且其所称受伤事件发生在下火车以后乘坐地铁时,而此时行程已经结束,不在旅行社保障范围之内。因此,高小姐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法官说法

  游客在旅行中受伤后,必须及时到医院就诊,一方面使受伤部位得到有效治疗,防止伤痛扩大;另一方面保存医疗就诊记录,在获得保险赔偿时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本案中,高小姐可以根据旅游合同向旅行社主张合同违约,但由于缺少相关证据,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

  此外,建议市民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协议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指明需要旅行社为其投保的险种,如人身意外伤害险、交通意外伤害险等。旅客还可以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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