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民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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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私利倒卖公民信息终获刑

  ■记者 周琳

  本报讯 在信息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一种资源。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刑事处罚。近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严惩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分子。

  李栋与李晓是父子,两人均没有正当职业,为了赚钱,李栋带上儿子开始从事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生意。2011年至2013年间,李晓通过网络认识了张力以及网名为“小百度”、“晶晶联盟”、“服装批发”、“国帮顾问”等社会人员,向他们购买了9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李晓将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全部交给父亲,由李栋寻找“客户”,从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中牟取私利。

  周红是某通讯公司上海分公司投诉处理中心的一名员工,通过张力认识了李栋父子。2011年至2013年间,周红利用自己在通讯公司的工作之便,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出售公民信息20余条给张力,非法获利1万元。之后,张力将其中部分信息转售给李栋父子,从中获利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栋、李晓、张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周红身为通讯部门工作人员,为获取私利,违反国家规定,把在通讯公司工作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考虑到李栋、李晓、张力、周红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回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适用缓刑。(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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