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期,消费者刘先生通过网购,购买了本市某网络销售有限公司的一件外衣,价值2870元。一个月后,由于消费者将外衣一粒特制的纽扣弄丢了,在与公司售后联系后,被要求把衣服寄回公司,再由公司寄到供应商处修配。但消费者拒绝支付寄回的运费,故衣服被退回到快递公司。消费者就此事来到杨浦区消保委,要求消保委给予帮助解决。
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的七天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应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消费者是由于自身的原因,需把衣物寄回供应商处维修,快递到公司的费用应由消费者承担。其他的费用则由公司承担。
经消保委协商,消费者接受了支付30元快递费的协调方案。公司售后承诺会按照协商解决的方法,把衣物修复好以后再寄还给消费者。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网络购物节刚过,区消保委提醒,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可以采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进行维权,但是超过七天以后的商品纠纷仍需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商品质量问题系消费者个人原因造成的,由此产生的运费应由消费者自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