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民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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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2023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的公告

  杨浦区本市户籍第十一批次、非沪籍第五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将于2023年2月22日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咨询受理时间

  自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3月24日(国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条件

  (一)本市户籍家庭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非沪籍家庭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非本市户籍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家庭限于申请人与配偶,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以及丧偶申请人与其未婚子女三类情形。

  (三)本批次申请人年龄,住房、户口、婚姻、居住证持证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三、申请地

  (一)本市户籍家庭: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受理点提出申请。

  (二)非本市户籍家庭:非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受理点提出申请。申请人“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应当在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所在街道受理点提出申请。

  四、各街道受理地点

  注: 具体受理安排,由各街道另行制定。

  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中心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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