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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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城市道路行驶
应自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记者 成佳佳

  本报讯 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城市道路行驶,极有可能造成城市道路损毁,导致道路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年限大大缩短,并且诱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近日,大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常态化巡查过程中,发现沥青道路上有一辆铁质履带式挖掘机在行驶,该挖掘机的铁质履带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直接与道路路面接触,且在行驶过程中产生泥土污染道路,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该履带式挖掘机属于某设备租赁中心所有,未取得相关许可,该设备租赁中心涉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执法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设备租赁中心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这是杨浦区大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的首起“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案件。执法队员提醒,施工车辆单位要做好车辆驾驶人员培训教育工作,要对单位所属车辆自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采用专门托运的车辆运输履带车,或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如采用木板、橡胶、草垫铺垫或包裹履带,避免路面损坏,不要为了“图一时方便”“节约运输成本”,抱着“侥幸心理”擅自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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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时报民生04应自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024-04-02 2 2024年04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