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时报周末·专题
上一版3   4下一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杨浦区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月启动

  今年是上海市民族宗教法制宣传学习月活动开展的第三年,为提升宣传教育效果,提升公民对民族宗教工作、政策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区民宗办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法规中选取了部分法条,同时收集了民族宗教工作相关的政策和常识,希望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公民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为建设法制社会作贡献。

  上海一心斋清真饭店简介

  上海一心斋清真饭店座落于平凉路1503号,创建于1958年,已有56年历史。该店前身营业面积200余平方米,能同时容纳50余人用餐。2002年初,一心斋清真饭店在企业转制的变革中脱颖而出,成立了上海一心斋清真饭店有限公司。

  上海一心斋清真饭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旺林,自1958年开始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56年来坚决执行民族政策,热忱服务少数民族群众。上海一心斋在清真行业树立了良好形象,形成了特色,规模得到进一步发展,目前营业面积1200余平方米,设有10余间包房,可同时容纳700余人用餐,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

  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上海一心斋突出品牌,三黄鸡、牛肉煎包分别获得中国名菜、名点证书;10余个菜点品种荣获上海市名菜名点称号;企业还荣获“上海著名传统餐饮品牌企业”称号;10余次被评为市区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企业;2013年,马旺林被评为全国清真行业优秀管理者。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是如何表述宗教信仰自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宗教活动有哪些主要规定?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非宗教组织不得举行宗教活动。”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信教公民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之间的宣传和争论,也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蛊惑蒙骗他人,进行危害社会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活动。”

  3、违反《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由市或者区、县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市或者区、县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市宗教团体认定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进行非法传教活动、利用宗教进行诈骗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宗教事务指哪些?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宗教团体、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与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存在的各项相关社会公共事务。”

  5、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什么?

  (1)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2)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4)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5)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别、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

  (7)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

  (8)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10)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民族工作有哪些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7、中国共产党对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什么?

  (1)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阶段,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长期存在。

  (2)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

  (3)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5)各族人民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不断巩固各民族的大团结。

  (6)各民族要加强互助合作,努力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

  (7)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是我国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其他各种问题的基础。

  (8)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9)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10)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要注意贯彻党的宗教政策。

  8、什么是民族风俗习惯?

  民族风俗习惯,指的是一个民族的人们在生产、居住、饮食、衣着、婚姻、丧葬、节日、庆典、礼仪等物质文化生活上的共同喜好、习尚和禁忌。风俗习惯是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也是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不断变化的。

  9、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录用少数民族公民有哪些规定?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少数民族公民。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录用职工时,不得以生活习俗等理由拒绝录用少数民族公民。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确实需要下岗待业的少数民族职工,有再就业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技能培训,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区、县、乡、镇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经济来源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基本生活。”

  10、对各类学校招少数民族学生有哪些规定?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各类学校招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义务教育以后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放宽录取标准。各类学校应当全面关心民族班和散读的少数民族学生,适当提高其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的比例。”

  11、什么是清真食品?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饮食、副食品、食品。”

  12、《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清真食品的“四专”规定是什么?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储存、销售的场地应当保证专用,不得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

  1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有哪些部门负责条例的实施?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的行业规划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卫生、房屋土地、工业经济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本条例。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行业的管理工作。”

  14、申请清真标志牌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领清真标志牌的,应当具备(一)生产和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符合清真要求;(二)主要管理人员和职工中,有适当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三)企业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清真食品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四)企业的负责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一般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15、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给予哪些优惠?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给予下列优惠:(一)对改造项目给予补贴;(二)对经营场地租金给予补贴;(三)对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四)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他补贴;前款优惠措施所需资金,列入同级政府预算。清真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措施。”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时报周末·艺术
   第03版:时报周末·悦读
   第04版:时报周末·资讯
   第05版:时报周末·文化
   第06版:时报周末·健康
   第07版:时报周末·专题
   第08版:时报周末·文苑
杨浦区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月启动
杨浦区宗教活动场所
杨浦时报时报周末·专题07杨浦区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月启动 2014-06-21 2 2014年06月21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