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民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妻子赵女士另购房产,离婚时隐瞒了真实的财产状况。在与陈某离婚5年后,赵女士偶然发现了前夫隐匿的房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产。近日,区法院判决认定,陈某在离婚时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理应补偿支付赵女士相应房屋折价款。
1998年,赵女士与陈某登记结婚。婚后,因老房动迁分得一套浦东的房产,登记在赵女士名下。两年后,两人又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江浦路的房产,产权登记人为陈某。随后,在一起磕磕绊绊生活了十多年,两人最终因性格不合于200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浦东房产归赵女士所有,江浦路房产在离婚后出售,所得款项由赵女士和陈先生各得50%,双方承诺其他财产分割完毕。
今年1月,一个偶然的机会让赵女士发现,在前夫陈某名下还登记着另外一套位于控江路上的房产。根据房产信息显示,这套房子的登记核准时间为2008年8月,即陈某购买此处房产时间为他与赵女士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赵女士认为,结婚后自己专心照顾孩子和操持家务,家里的经济收支和理财一直由前夫陈某掌管,他购买控江路房产时瞒着自己,虽然已经离异,她仍有权利分割该处房产。赵女士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前夫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向她告知控江路房屋的情况,属于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因此要求分割该房产,由陈先生支付60%的房屋折价款6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虽然陈某主张控江路房产是自己用婚前财产购买的,但由于这套房屋购置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陈某无法证明在离婚时赵女士知晓该房屋的存在,因此理应进行分割。根据相关法律及赵女士的诉请,判决房屋产权归陈先生所有,由陈某支付赵女士50%的房屋折价款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