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民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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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视购买黄金风险大须谨慎

  ■记者 周琳 通讯员 沈建峰

  本报讯 近年来,随着电视购物市场不断扩大,因电视购物引发的纠纷、投诉和争议也呈上升趋势。其中,消费者以电视购物广告涉嫌欺诈为由投诉和起诉的情况较多。日前,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因网购金条引发的纠纷。

  随着“黄金投资热”的兴起,一些网络电视购物公司也瞄准商机,争相推出各种黄金产品,其煽动性的宣传画面和含糊的宣传语言迷惑了许多消费者。去年3月,家住宝山区的蒋女士在上海某知名电视购物网站上看到心仪已久的一款500克重的投资金条降价促销,遂打电话联系电视购物公司,花费16.6万元订购了一款金条。由于该金条可以回购,蒋女士在收到金条后立即去“老庙黄金”专柜办理回购,但没想到的是,金店回收的价格和当时电视购物主持人在推销这款金条时所报的价格相差甚远,如选择回购将导致直接亏损7000元。于是,蒋女士以发布虚假广告为由,将该电视购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货并返还货款。

  蒋女士在法庭上陈述称,主持人在推销时没有向观众说明当天金条的卖出价格,即金条的基准价格,反而在电视画面上不断闪现当天的千足金价格,且在节目临近结束时,主持人提到金条回购的注意事项时,也没有把金条基准价这个参数告知观众,自己因此受误导,认为当时的千足金价格即金条的回购价格,才决定购买。

  而该电视购物公司辩称,蒋女士已收到其订购的500克金条,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蒋女士在诉状和庭审中均承认电视广告中,对金条回购的注意事项作过提示,充分证明公司已在电视节目中如实、详细介绍商品和服务。同时,因金价一直在波动,不可能预知回购价格,故只是以当天的千足金价格作为参考,并没有声明千足金价格就是回购价。且回购金条行为是蒋女士与金店之间的买卖关系,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不同意退货。

  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女士购买前已跟踪该商品多时,理应对该投资类商品有基本认识,且从电视广告的内容来看,没有对金条的回购价格进行宣传,故难以认定该电视购物公司因虚假宣传而使蒋女士错误地作出了购买金条的意思表示。故蒋女士以虚假宣传为由,要求电视购物公司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从实践来看,一些电视购物广告的主体内容是真实的,但为了达到促销目的,往往通过省略或含糊的语言,使宣传内容表达不确切、不明白;有的则对一些比较重要的信息通过屏幕下方的滚动字幕进行说明。对这类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还难以认定为虚假广告。因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电视购物购买商品时,对产品的宣传内容应当理性分析,并在购买前务必对所购商品各项内容进行进一步询问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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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时报民生·社会04网络电视购买黄金风险大须谨慎 2014-10-16 2 2014年10月16日 星期四